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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5 06:12:31 股吧网页版
与时俱进推进价格法修订 不断提升价格治理水平
来源:人民日报

  修订价格法在2023年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起草的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正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正草案既保留了价格法的基本框架和主体内容,又结合改革、调控、监管实践,创新价格治理方式方法,有几点值得关注。

  一是从实际出发,修订价格法正当其时。

  1998年实施的价格法,将价格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20多年来,价格改革不断深化,价格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需要完善基础性法律规定;一些价格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在法律层面明确制度规则、丰富治理工具、提升治理能力;价格工作不断演进,一些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客观上需要上升为法律制度,为做好价格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修正草案紧紧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所需,结合上述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修法方案。

  二是坚持稳中求进,进一步完善政府定价制度。

  从内容看,修正草案保持了价格法的章节框架稳定,集中修订各方面共识度较高的内容,以修正案形式推进修法,可以凝聚最大共识,提升修法效率。其中,关于政府定价制度的修订条款,秉承稳中求进的原则。

  随着我国价格改革的深化,政府定价范围基本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定价基础制度规则逐步完善,定价程序也愈加规范。价格法实施以来,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了大量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定价制度的实体和程序作出细化规定,关于具体定价范围、权限、程序等在《中央定价目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中都有具体规定。修正草案也吸收了政府定价实践中的成熟做法,将具有普遍重要性的规定纳入价格法条文之中。

  本次价格法修订的一个亮点,就是确认政府定价可以由制定具体价格水平转为制定定价机制,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水平,可以通过制定作价办法、规则等定价机制确定”,使政府定价方式更加多样化,且明确了定价机关可以通过制定定价机制来确定政府定价的范围和水平,从而更加灵活反映市场供求变化。另一个亮点是将成本监审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进一步夯实了成本监管的法律基础,提高政府定价行为的科学性。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不正当价格行为监管制度。

  我国的价格改革是一个建立和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过程,在放开价格由市场形成的同时,也在同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从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市场价格合理形成。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正常的价格波动是市场自身调节机制在发挥作用,但市场失灵则可能导致某一类商品或服务价格异常波动,因此,对市场价格的监管不可或缺,对价格监管方式改进的需求也日益迫切。

  我国价格法对市场价格的管理、监督需要通过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得以实现,这一规制逻辑应予以坚持。价格法是通过对市场价格行为的调整来稳定市场价格秩序,其中规范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是核心制度设计之一。修正草案结合实践需要,完善了关于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串通、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并将部分条款的规制范围由商品扩大至服务。同时,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经营者的商业模式、盈利模式发生重要变化,需要价格法对相关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规制,以回应监管实践需求,这是修正草案特别增加“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原因。

  值得关注的是,为贯彻落实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要求,修正草案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订为“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或者有正当理由降价提供服务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强制其他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该条款的修订,将低价倾销的适用范围从商品扩展至服务,适用主体从交易中的卖方扩展至制定定价规则的第三方,为加强低价倾销执法、整治“内卷式”竞争提供了法律支撑。

  总的看,修正草案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要求,提出了完善价格法律制度的系统方案,有利于提升依法治价的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更好维护市场秩序、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对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报记者刘志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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