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
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府〔2025〕4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
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按本办法规定申报享惠主体资格。
第三条根据本办法认定的享惠主体,可依照《通知》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相关的税收政策。
第二章认定原则
第四条自愿申报、动态调整。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主体可自愿申报享惠主体资格。根据《通知》要求,享惠主体名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根据需要动态调整。
第五条协同配合、并联审核。根据不同主体管理机制,相关部门分工协作,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单一窗口”)并联审核,确定申报主体是否符合《通知》规定条件。
第六条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享惠主体资格认定事关有关企业、单位切身利益,应严格依法依规、坚持公平公正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认定部门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统筹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汇总名单上报海南省人民政府;牵头建立工作会商机制,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享惠主体认定管理相关问题。
省商务厅和省大数据发展中心负责在“单一窗口”建设享惠主体认定管理模块,编制功能应用指南。根据认定管理需要,配合牵头部门不断优化完善相关功能应用。
第八条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审核工作。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事业单位由省委编办负责审核;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根据职责负责审核。
海口海关、省税务局根据职责审核申报主体相关事项。
第四章认定条件
第九条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事业单位,以及由科技部、教育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省级科技、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核定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享惠主体资格:
(一)未被纳入经营(活动)异常名录;
(二)未被纳入海关失信企业名单;
(三)未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五章认定流程
第十条享惠主体认定流程如下:
(一)自愿申报
符合认定条件的主体自愿申报享惠主体资格,应于每月前15日通过“单一窗口”相关功能模块填写《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资格申报表》(附件1)进行申报,签署《申报承诺书》(附件2),并提交下列资料:
1.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电子件。
2.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事业单位,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电子件。其中,未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事业单位,还需提交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开展业务的场所证明资料电子件,包括不动产登记证书(房产证)或租期一年(含)以上且经过房屋租赁备案的租赁合同等。
3.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电子件。其中,未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交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开展业务的场所证明资料电子件,包括不动产登记证书(房产证)或租期一年(含)以上且经过房屋租赁备案的租赁合同等。
申报主体所提交的申报资料应合法有效、清晰完整,与原件相符。相关部门根据审核需要,可要求申报主体提供其他所需申报资料,也可要求申报主体提交相关原件进行审核。
(二)线上审核
省委编办、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海口海关、省税务局根据职责通过“单一窗口”对申报主体进行并联审核。
1.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申报的企业是否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提交的营业执照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被纳入经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省委编办负责审核申报的事业单位所提交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相关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省民政厅负责审核申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提交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相关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被纳入经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省科技厅负责审核申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属于科技类;
5.省教育厅负责审核申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属于教育类;
6.海口海关负责审核申报主体是否被纳入海关失信企业名单;
7.省税务局负责审核申报主体是否已进行税务登记信息确认,是否被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相关部门在接到申报主体提供的完整、有效资料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如有必要可开展实地核验。作出审核不通过意见后,审核结果和未通过审核原因通过“单一窗口”反馈给申报主体,审核流程终止。需补齐、更正资料的,相关部门经“单一窗口”一次性告知申报主体,申报主体需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更正资料;相关部门接到补齐、更正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是否通过意见。相关部门均作出审核通过意见的,可进入确定名单环节。
相关部门在审核时遇到本办法未明确的情形或对相关资料难以准确判定的,可转请省财政厅通过工作会商机制研究解决。
(三)确定名单
省财政厅原则上按月汇总整理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申报主体名单,上报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经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后,将审核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反馈给申报主体。享惠主体名单通过“单一窗口”推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智慧监管平台。相关部门可通过“单一窗口”查询审核结果。
享惠主体名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报送至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备案。原则上每半年备案一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享惠主体发生联系人信息变更等不涉及变更登记的,应通过“单一窗口”及时更正相关信息。
享惠主体发生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或者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涉及变更登记的,应自变更完成之日起15日内,通过“单一窗口”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电子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电子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电子件)。相关部门按本办法第十条重新进行审核。对经审核不通过的,自变更完成之日起,取消其享惠主体资格。
未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开展业务场所的,应自变更完成之日起15日内,通过“单一窗口”提交变更后的场所证明资料。相关部门按本办法第十条重新进行审核。对经审核不通过的,自变更完成之日起,取消其享惠主体资格。
第十二条享惠主体发生注销、吊销、破产等情形,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认定条件的,应自发生相关情形之日起15日内,通过“单一窗口”申报注销享惠主体资格。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发现享惠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享惠主体资格:
(一)在申报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认定条件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提交变更资料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及时申报注销享惠主体资格的。
取消享惠主体资格的起始时间自发生变更、注销、吊销、破产等相关情形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享惠主体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当月起,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报享惠主体资格;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情形被取消资格的,自相关情形消除后方可再次申报享惠主体资格;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款情形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当月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申报享惠主体资格。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原则上应按月汇总整理相关部门取消享惠主体资格的名单和注销享惠主体资格的名单,报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经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后,将取消和注销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反馈给享惠主体。取消和注销享惠主体名单通过“单一窗口”推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智慧监管平台。相关部门可通过“单一窗口”查询结果。
第十六条申报主体对审核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单一窗口”“申诉”模块提起申诉,列明申诉理由、依据并提交相关佐证资料,由省财政厅发起工作会商,召集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会商结果通过“单一窗口”推送至申诉主体。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相关主体的具体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编办、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海口海关、省税务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