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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5 13:36:10 股吧网页版
治理“内卷式”竞争!时隔27年价格法首次修订 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来源:澎湃新闻

  7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正草案共10条,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即完善政府定价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健全价格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价格法自1998年实施以来,在引导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物价合理运行、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悉,本次修订是价格法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孟雁北认为,时隔二十多年,价格改革不断深化,价格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需要完善基础性法律规定;我们面临的形势、环境与上世纪末已大不相同,一些价格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在法律层面明确制度规则、丰富治理工具、提升治理能力;价格工作不断演进,一些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客观上需要上升为法律制度,为做好价格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从修正草案的内容看,保持了价格法的章节框架稳定,集中修订各方面共识度较高的内容,以修正案形式推进修法,可以凝聚最大共识,提升修法效率。”孟雁北说。

  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治理“内卷式”竞争

  针对第十四条关于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修正草案做了一些调整,特别是针对“内卷式”竞争的治理,修正草案从法律角度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现行价格法对低价倾销行为作了规定:“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修正草案将此修订为“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或者有正当理由降价提供服务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强制其他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郭丽岩表示,这次《价格法》修订的重点之一,是完善了低价倾销行为的认定标准,并将强制其他经营者进行价格倾销的相关行为,增列进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中的第十四条的第二项,将其明确界定为“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韩伟表示,现行规定构成要件较为复杂,适用范围仅限于商品,适用情形仅限于经营者自行销售,难以完全适应形势变化和执法实践需要。修订完善价格法中低价倾销条款,有利于从法治层面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助力遏制“内卷式”竞争。

  韩伟进一步指出,修正草案优化了低价倾销行为的构成要件,一看手段,即看其定价是否低于成本,舍本销售;二看目的,即看其是否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即经营者企图通过低于成本的价格争取顾客,占领市场,或者扩大市场份额,从而达到削弱甚至驱逐竞争对手的目的。“上述修改为加强监管执法提供有力法律支撑。”同时,适用范围由“商品”扩大至“商品和服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业也可能出现低价倾销行为,如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引流、排挤竞争对手,不利于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需要予以规范。同时明确对有正当理由的情况,可予以豁免。”此外,新增了经营者强制其他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进行低价倾销的情形,将推动其他经营者低价倾销的行为纳入价格法规制范围,弥补监管制度空白。

  此外,修正草案特别增加“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孟雁北表示,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经营者的商业模式、盈利模式发生重要变化,需要价格法对相关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规制,以回应监管实践需求。

  完善政府定价相关条款,政府定价转为制定定价机制

  修正草案还完善了政府定价相关内容。一是结合政府价格管理方式变化,明确政府指导价不局限于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的形式。二是结合政府定价从定水平向定机制转变的实际,明确定价机关可通过制定定价机制,确定政府定价的水平。三是根据近年工作实践,明确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进一步加强价格成本监管。四是随着互联网发展,政府听取意见形式更多样,新增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问卷调查等听取意见方式。

  比如,修正草案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水平,可以通过制定作价办法、规则等定价机制确定。”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红表示,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主要限定在自然垄断经营环节,以及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近年来,我国不断探索和创新政府定价制度,有必要通过修改价格法实现价格管理创新实践的法治化。

  孟雁北认为,确认政府定价可以由制定具体价格水平转为制定定价机制,是本次价格法修订的一个亮点,“使政府定价方式更加多样化,且明确了定价机关可以通过制定定价机制来确定政府定价的范围和水平,从而更加灵活反映市场供求变化。”此外,修正草案的另一个亮点,就是将价格工作实践中已经达成共识的成本监审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进一步夯实了成本监管的法律基础,提高了政府定价行为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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