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实施后的首次修订。
在笔者看来,此次价格法修订以问题导向为基础,回应了社会关切,可谓正当其时。从内容上看,有三大亮点值得关注。
亮点一,助力整治“内卷式”竞争。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尤其是完善低价倾销的认定标准。相比于现行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征求意见稿将其修改为:“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或者有正当理由降价提供服务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强制其他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可以看到,此次修订将低价倾销行为适用范围从“商品”扩展到“商品和服务”,将适用主体从交易中的卖方扩展至制定定价规则的第三方,同时删除了低价倾销行为造成的后果规定。这意味着,在后续低价倾销执法过程中,执法者仅需关注目的上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定价上是否低于成本销售,并且绕开实践中难以认定的危害结果,从而判断是否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有利于增强依法治价能力。
亮点二,剑指“大数据杀熟”。相比于现行价格法,征求意见稿将第十四条第(八)项修改为第(十)项,并增加“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技术滥用引发的“大数据杀熟”问题逐渐凸显。比如,同一航班机票在不同设备上查看,差价可达上百元;消费者在电商平台的同一家店铺购物时,第二次的价格比第一次有些许提高……诸如此类的案例数不胜数。
从社会信任层面讲,当消费者总是被差别对待,这种信任危机不仅会抑制消费潜力的释放,还会阻碍新技术向更广泛领域的渗透应用。因此,此次修订剑指广受诟病的“算法定价”“大数据杀熟”等新型问题,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亮点三,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相比于现行价格法,征求意见稿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前价格违法处罚力度相对较轻,导致部分经营者心存侥幸。此次修订提高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即便没有违法所得的,也可处以罚款。这将对经营者形成有力威慑,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笔者认为,此次价格法修订不仅是法律条文的更新,更是价格监管理念的重塑。可以期待,未来更多经营者将摒弃“价格内卷”、聚焦“价值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