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8日,上交所发布对引力传媒(SH 603598,收盘价:18.06元)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引力传媒,A股证券代码:603598;
罗衍记,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潘欣欣,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晓颖,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穆雅斌,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5年4月26日,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4年年度业绩预亏及致歉公告》显示,公司预计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700万元至-1,90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1,600万元至-1,800万元。2025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4年度实现净利润为-18,105,075.90元,2024年度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为-17,280,929.19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2024年度净利润为负值,应当在2024年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以明确市场预期。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未能及时、准确地向市场揭示公司亏损的风险。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5条、第2.1.7条、第5.1.1条、第5.1.10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罗衍记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潘欣欣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王晓颖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穆雅斌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第5.1.10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违规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异议,主要异议理由如下。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一是公司按照以往惯例对业绩进行判断,后期因为条件变动导致数据出现偏差,以致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不存在违规主观故意;二是及时调整了公司财务报表,并发布了业绩预亏及致歉公告,期间公司股价未出现重大波动,对市场影响较小。此外,时任董事会秘书穆雅斌还提出,其在业绩预告编制阶段多次与董事长及财务部门沟通,要求谨慎核算。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一是公司未按规定在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未能及时向市场揭示公司亏损的风险,违规事实清楚,其提出市场影响较小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二是市场竞争加剧、客户回款政策变化等并非公司事前无法预计的突发事项,公司未能合理审慎估计市场客户变化对业绩影响,仅参照往年情况测算业绩,所称不存在主观故意、后期条件变动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三是穆雅斌作为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应当对公司业绩预告情况保持合理关注,督促公司及时准确披露经营业绩情况,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就业绩预告事项作出针对性、实质性履职措施,直至临近公司年报披露日才补充发布业绩预亏公告,其所称已采取履职措施、及时督促更正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罗衍记、时任总经理潘欣欣、时任财务总监王晓颖、时任董事会秘书穆雅斌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2024年1至12月份,引力传媒的营业收入构成为:广告业占比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