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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8 23:12:40 股吧网页版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临三大困境,广东探索破局之路
来源:南方都市报

  在数字经济浪潮下,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成为城市运转的“毛细血管”,但其权益保障长期面临“统计难”“监管难”“覆盖难”等的痛点。7月28日举行的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的专题调研报告》。报告揭示了这一工作群体目前面临的社会保障不足、算法“侵蚀”、法律法规滞后等多重困境,并对此给出相关建议。

  据了解,3月至7月,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赴广州、深圳、珠海、梅州、惠州、潮州、揭阳等地市以及浙江、福建、黑龙江、吉林等省,深入新就业形态用人单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监测服务保障中心、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等开展实地调研,同时,召开座谈会听取了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新就业形态用人单位、专家的意见建议。

保障之困

平台规避缴纳社保

  “接单越多风险越大”曾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保困境。如今,广东已率先打破社保与劳动关系的捆绑:推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书面协议,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确保“每单必保、每人必保”。报告透露,自2022年起,广东率先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两年多来,广东的参保人数、保障人数、保费收入、待遇支付等均居试点省市首位。

  但报告同时指出,目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保参保率仍然偏低。大多数只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平台企业没有为其承担保险费用,加之劳动者以青壮年为主,更注重“挣现钱”,对养老、医疗等长远保障关注不够,参保意愿普遍较低。此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流动性较强,断保情况较为普遍。

  而平台企业也存在通过复杂的用工方式规避劳动关系的现象。报告显示,平台企业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大多采用承包经营、外包用工、加盟用工等方式,且往往存在多次加盟、层层外包等现象,甚至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并存。除少量建立劳动关系的自有员工外,大部分平台企业以未建立劳动关系为由,规避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缴纳社保、支付加班费等义务。

算法之困

“数字监工”剥夺休息权

  外卖骑手逆行闯红灯是家常便饭?这份报告中指出了平台算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侵蚀”。报告显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按件取酬的分配方式,决定了在没有休息休假强制规定的情况下,从业者倾向于通过高频次接单、长时间工作来保证收入,容易形成“过劳”问题。

  同时,职业风险偏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大多从事配送、出行、运输等户外工作,面临较大人身安全风险,交通事故发生率较高。例如,很多外卖骑手为了提高送单量、避免超时被罚,会作出闯红灯、超速、逆行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增加职业风险。

  平台企业通过算法设定订单分配、薪酬计算、绩效考核与奖惩等规则,但算法隐蔽性强、调整快,劳动者既缺乏充分的知情权,也缺乏对规则制定的参与权和协商权,被算法强势控制。部分平台企业存在利用算法压缩时间、压低单价、强制接单、高额罚款等问题。有的平台企业利用平台算法将职业伤害保障费用转嫁给劳动者。

  对于这些问题,政府部门的监管却很困难。报告中指出,平台企业往往整合多种业务、涉及多个政府主管部门,但各部门职责边界不够清晰,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及时,也未形成监管合力。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等新技术,平台企业将违法用工、损害劳动者权益等行为包装得更加隐蔽,增加了监管难度。平台企业全国统一运营的模式,导致属地监管部门难以实施有效监管。

法治之困

新就业形态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送餐进小区被拦、罚单申诉无门、工伤认定难如登天——这些碎片化痛点背后,是法律滞后于新经济形态的结构性矛盾。报告显示,新就业形态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一是对非劳动关系的规制不健全。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以传统劳动关系为基础制定,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缺乏系统、有效的法制规定。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难以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2022年以来,广东全省法院每年受理由新就业形态用工引发的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均超过2000件,且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是对平台算法规则缺乏有效约束。例如,网约车平台动态定价算法、外卖平台动态限时算法和扣罚算法,完全由平台自行设置,其合理性无需第三方论证和审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此缺乏强有力的措施,相关部门难以依法实施监管。一些平台企业利用算法规则对劳动者的工作状态和劳动报酬形成高度控制,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

  三是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面向职工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主要基于劳动关系构建,采用“单位+个人”模式,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大多未与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尽管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费用完全由个人承担,缴费基数和缴费连续性要求也相对较高,参加单项工伤保险主动权在用人单位手中,失业保险则还未全面推行,难以适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新需求。

建议

条件成熟时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条例

  针对目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临的困境,报告建议,在党委领导下,成立跨部门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工作专班,一体化统筹调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工作。同时,建立平台数据报送制度,要求平台企业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用工规模、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关键数据,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于平台算法的合理性问题,报告建议相关部门督促平台公平设置算法规则,引导平台企业采取疲劳预警、交通事故高发时段减速奖励等措施,建立符合劳动者安全与休息需求的“折中算法”。同时,鼓励平台企业对满足工作时限的劳动者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切实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

  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临的急难愁盼问题,报告建议整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民政等部门资源,建设精准有效的关爱服务体系,围绕职业发展、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养老服务等方面完善保障措施,协调解决“进小区难”“停车难”“如厕难”等问题,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更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法治保障方面,报告建议参照深圳市、浙江省湖州市等地做法,支持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先行制定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决定,以法治方式固化实践经验、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条件成熟时,推动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条例,完善职业伤害保障、集体协商机制、数字劳动监察等制度,明确平台企业在制定平台算法、提供相关数据、薪酬支付、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法律责任。适时修改工资支付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劳动监察条例等配套法规,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特点和需求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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