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电信网络信诈骗、网络赌博为代表的信息网络犯罪频发,帮信罪作为黑灰产业链的重要犯罪之一,案件数量也水涨船高。
与此同时,帮信罪低龄化突出,25岁以下被告人占比三分之一,有不少未成年人、学生涉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针对“帮信罪”的新态势以及社会争议问题,7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帮信罪的主观明知认定规则,并坚持宽严相济,突出打击重点,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依法从宽处理。
清迷雾:“情节严重”标准统一
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以来,帮信罪正式迈入第十个年头。近年来,帮信罪“花样翻新快,法律适用争议较大,而现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相对滞后”,最高法刑三庭庭长汪斌点出实践难题。近年来出台的《帮信解释》、《电诈意见二》和相关会议纪要均涉及帮信罪的认定规则,但由于效力层级不一,条款内容分散,司法实践中存在规则适用不当、裁判尺度不一、政策把握不准等现象。
《意见》调整和整合了《帮信解释》、《电诈意见(二)》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帮信罪的主观明知认定规则,涉“两卡”帮信罪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以及帮信罪与掩隐罪、诈骗罪等关联犯罪共犯的区分规则。
汪斌指出,“涉‘两卡’(电话卡、银行卡)的相关案件占全部帮信犯罪案件的80%左右”。“两卡”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自2020年10月“断卡行动”展开以来,尽管案件数量同比有所下降,但相关案件数量仍处高位。
为更好适应“两卡”犯罪形势变化,《意见》对涉及“两卡”犯罪的“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进一步统一:
一、将原规定的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并达到相应流水金额的“情节严重”标准,明确为出售、出租本人三个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并达到相应流水金额的“情节严重”标准。
二、将原规定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电话卡20张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情形,调整为不再区分他人、本人,只要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20张以上,即认定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同时,为避免客观归罪,实务上需查证行为人是否达到相关入罪标准,规避仅依据行为人的行为判断带来的扩张风险。
揪内鬼:行业从业者涉案风险加剧
当前,“两卡”犯罪形态更迭,犯罪集团内部组织化,内部职责细分,形成“卡农——卡商——卡头”组织模式,为境外团伙“输血供粮”。
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郑翔指出,今年以来,公安部刑侦局共下发“断卡”线索78万条,打掉非法开卡团伙5500余个,缴获非法“两卡”17万余张,抓获银行、运营商“内鬼”23名。
本次发布会同步印发的《依法惩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及相关犯罪典型案例》(下称“典型案例”)的一则案件中,被告人为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某分公司站长和该公司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专班成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金融、电信、互联网等行业若出现“内鬼”,社会危害性更大,应在办案过程中及时制发司法建议,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意见》就落实职业禁止和禁止令细化了具体规则和落实措施。对于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帮信罪被判刑的,法院可以根据情况依法对行为人宣告职业禁止。
划界线:宽严相济显司法温度
郑翔坦承,当前打击“两卡”违法仍面临诸多挑战,“‘两卡’实名不实人的问题依然突出,一些电诈犯罪团伙大量收购他人实名电话卡、银行卡,甚至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群体实施犯罪。”
汪斌表示,从案件数据来看,当前帮信罪的被告人呈现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初犯比例高的“三低一高”特点,35岁以下被告人占比超过80%,25岁以下被告人占比三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王鲁指出,对于帮信罪等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骨干成员等,应该依法从严惩处,而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的人员,从宽处理。
《典型案例》提到,一案被告人高某符合主观明知认定,仍组织同校学生进行信息网络犯罪。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先后将包括高某在内的三名行为人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仅对作为领导者、组织者的高某提起公诉。
最高法认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往往因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易被诱惑、裹挟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应加强对重点群体的教育管理和法治宣传,对在校学生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建议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对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应加强监督考察,同时委托专业人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加强教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