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实习记者孙汝祥记者夏欣北京报道
近期,“家族信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8月1日,宗庆后遗产纠纷案将在香港高等法院进行聆讯,其中,21亿美元离岸家族信托是焦点之一。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此前,境内两起“家族信托”财产被强制执行案例亦引起业内广泛关注,甚至被解读为家族信托可能会被“击穿”或者家族信托会“翻车”。
对此,多位信托法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家族信托能够隔离刑事处罚,但设立时的资金来源要合法且全部可信,设立目的也要合法。信托财产与信托目的均丧失合法性的“伪家族信托”,无论是在境内还是境外,均会被“击穿”或否定信托效力。而合法设立的家族信托既不会被“击穿”,也不会“翻车”。
对于究竟应该设立离岸家族信托还是本土家族信托,专家认为二者并无明显的优劣之分,关键在于回归家族信托本源,发挥信托制度为合法财产提供风险隔离、财富传承等作用。
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年末,我国家族信托的规模为6435.79亿元人民币,保险金信托规模为2703.97亿元,其他个人财富信托规模为1149.06亿元,这三类信托规模合计已突破万亿元。
家族信托“翻车”?
7月初,南通一法院强制执行信托财产案例引发行业热议,有观点认为,这意味着家族信托被“击穿”。
公开资料显示,被执行人崔某某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6刑终16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行贿罪、合同诈骗罪,需缴纳罚金80万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40万元,以及退赔人民币7012.1421万元。
前述刑事判决的涉财产部分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法院在执行裁定书中,将被执行人崔某某名下的家族信托4143.24万元划归为“存款”,并将家族信托认定为“被执行人名下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进行了扣划。
此案例被业内称为国内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的第三案。
而被认为是国内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第二案的是,路某因非法行医被判没收违法所得,法院查封冻结其家族信托。
在(2025)鲁1502执异84号路某非法行医案中,法院以“资金来源混同”“违法所得价值追缴”为由强制执行家族信托财产。其核心裁判理由包括:理财本金涉嫌违法所得则收益亦属违法所得;货币种类物导致合法与非法资金无法区分;追缴违法所得可采取价值追缴方式。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滕杰对记者表示,近期两起家族信托财产被强制执行案,均涉及委托人利用违法犯罪所得,或掺杂了犯罪所得的财产设立家族信托的情形,违反了“设立信托的财产须为委托人的合法财产”的规则而被“击穿”。
“因为犯罪所得的追缴系针对特定财产所作出的强制性行为,无论该笔财产是用来设立了信托还是做了其他处分,均可以被司法机关予以追回。”滕杰认为,如果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涉及了犯罪所得,那么其信托目的会让人怀疑合法性与正当性,从而进一步加剧了信托被“击穿”的风险。
“对于这种信托财产与信托目的均丧失合法性的‘伪家族信托’,无论是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均会被‘击穿’或否定信托效力。”滕杰指出,尤其是信托制度较为完善的境外国家和地区,不仅法律对此类信托有着穿透审查信托实质的规定,还有大量司法判例对此类信托的效力以及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进行了否定,并会对利用信托制度隐匿、转移违法犯罪财产的恶意行为进行严惩。
“一个合法设立的家族信托既不会被‘击穿’,也不会‘翻车’。”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赵廉慧对记者指出,之所以出现所谓的“伪家族信托”问题,一方面是因为委托人对信托制度存在不切合实际甚至是违法的期待,另一方面是因为委托人缺乏专业人士的帮助或者指导。
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康欣亦对记者强调,家族信托能够隔离刑事处罚,但其设立时的资金来源要合法且全部可信,设立目的要合法。
“如果信托的资金来源由部分合法财产、部分非法财产混同设立,信托效力将可能全部无效。”康欣进一步解释道,若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在信托财产中相互交织、难以区分,或者二者共同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那么整个信托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如果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是掩盖非法财产的来源和性质,通过信托对合法财产和非法财产进行统一管理和运用,以实现“洗白”非法财产的目的,那么整个信托行为将因信托目的违法而全部无效,不会因为存在合法财产家族信托就被认定部分有效。
健康发展需回归本源
近年来,因为可以兼顾财富传承、风险隔离、税务筹划等多重目标,离岸家族信托越来越受到高净值家族欢迎。
而在赵廉慧看来,选择在本土设立家族信托还是选择离岸家族信托,是委托人根据自己资产状况、家庭成员的身份、所在国的监管框架等做出的个人选择,二者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孰优孰劣问题。
滕杰亦认为,本土家族信托与离岸家族信托均为家族信托,其背后的法理与法律关系是高度相似的,只不过各自所依据的法律与监管政策有所差异。多数国家和地区并没有将家族信托纳入法定信托类别中,而是根据其信托内容分别适用对应的监管措施。
“相比较而言,离岸地的信托法律制度通常发展得较为完善,具备较多可参考的司法判例,部分离岸地的信托制度创新力度也比较大,但境内家族信托与离岸信托并没有绝对的优劣好坏之分。”滕杰表示。
至于委托人应当选择境内家族信托还是离岸信托,滕杰认为,需要根据其资产所在地、家庭成员的主要生活地、对信托结构的特殊需求等因素综合考量。对于一些具有跨境资产布局的委托人而言,境内家族信托与离岸信托也可以并存设立。
在滕杰看来,发展家族信托既需要正本溯源,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信托工具隐匿非法所得、实现非法目的,还需要正确发展信托制度,发挥信托制度为合法财产提供风险隔离、财富传承等作用。
赵廉慧指出,一方面,信托公司要提升专业管理能力,切实履行受托人义务。另一方面,委托人要提升对信托和信托法的理解,接受专业人士和专业机构的指导和帮助,以财富的合法传承为目的,精心设计家族信托以及财富规划方案,才能得偿所愿。
据滕杰介绍,根据原银保监会(现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发布的 《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家族信托”设立门槛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故其服务对象通常为企业主或高净值人群。此外,根据前述通知,与“家族信托”近似的信托类别还有“家庭服务信托”“保险金信托”“特殊需要信托”“遗嘱信托”“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等,这些设立门槛相较于“家族信托”则大大降低,有的信托类别甚至没有设立门槛。
滕杰表示,家族信托主要实现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等功能,可以为家庭财富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