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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1 06:00:00 股吧网页版
加强人社法律制度建设 夯实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法治基础
来源:人民日报

  随着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推动践行,很多老年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具备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能够在工作岗位继续发挥劳动价值,形成了超龄劳动者群体。但受法律政策、社会观念等因素影响,当前超龄劳动者面临着就业质量不高、劳动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综合以上背景因素,《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出台势在必行,对切实保障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暂行规定》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超龄劳动者的主要诉求,健全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预防化解相关矛盾纠纷。具体体现在:

  第一,合理界定基本权益范围。统筹保障超龄劳动者就业权和劳动权益,合理确定用人单位在报酬支付、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等基本劳动权益方面的保障责任。

  第二,明确基本劳动标准。《暂行规定》本着保基本原则,不明显增加用人单位负担,明确用人单位使用超龄劳动者应承担的一些基本义务,包括:签订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时足额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根据超龄劳动者特点合理约定工作时间等。

  第三,强化职业安全卫生和工伤保障责任。安全生产保障和职业卫生保护是每个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暂行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同时,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保障超龄劳动者遭遇工伤后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解决超龄劳动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衔接问题。《暂行规定》充分考虑超龄劳动者享受养老、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同情形,为避免对其就业机会带来影响,对尚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或基本医疗保险国家规定年限的超龄劳动者,明确可以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通过用人单位参保缴费。

  第五,畅通权益解决渠道。《暂行规定》一方面将超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纳入劳动保障监察、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的范围;另一方面将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争议纳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范围,赋予超龄劳动者更加便捷高效的权益保障渠道。

  总体上,《暂行规定》以基本权益保障为出发点,对超龄劳动者就业过程中最迫切需要保障的基本权益提供底线和基础保障,充分反映了社会共识和地方经验,是我国在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方面的一次重要探索。

  (作者为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劳动人事争议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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