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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1 14:03:20 股吧网页版
员工未接触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条款无效,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刘嫚发自北京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为促进人才有序流动,《解释二》明确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情况下,即使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也不生效,对劳动者没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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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宜芳称,《解释二》引导用人单位更好履行稳岗社会责任。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易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既不利于劳动者就业,也不利于用人单位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及“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时,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陈宜芳介绍,回应实践中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判断标准的争议,《解释二》明晰了应认定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即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一年,延长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期限届满的;非劳动者原因仅仅变更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等。避免用人单位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者的自由流动有利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陈宜芳称,为促进人才有序流动,《解释二》规定,在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也不生效,对劳动者没有拘束力。在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的情况下,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相适应,超过部分无效。畅通劳动力资源的社会性流动渠道,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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