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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1 20:34:40 股吧网页版
香港高院决定先冻结宗庆后家族纠纷资金 还披露了几个重要信息
来源:界面新闻

  8月1日下午4点,香港高等法院对宗馥莉及其三个“弟妹”的“信托案”宣布决定。

  2024年12月,三位“自称”宗庆后长女宗馥莉“同父异母”弟妹的宗继昌(Jacky Zong)、宗婕莉(Jessie Jieli Zong)、宗继盛(Jerry Jisheng Zong)将宗馥莉告到了香港高等法院,三位原告声称,其父生在香港为他们设立信托基金,而宗馥莉却从信托基金内转走资产。和宗馥莉一同被告的,还有一家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的公司“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

  三位“子女”也同时向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要求确认,对宗馥莉继承其父宗庆后持有的娃哈哈集团29.4%股权的继承权。

  界面新闻从香港高等法院的判决中看到,原告请求法院禁止被告处置或处理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在汇丰银行香港账户中的资产(约17.99亿美元),以确保杭州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法院认为保全令有助于确保杭州诉讼的有效性,因此维持了原告的主张。

  目前,香港高等法院的判决还不是宗家遗产纠纷的大结局,但却披露了相当多的信息,例如该信托有没有成立,以及受益人是谁等等。

  从宗馥莉三个“弟妹”提交了三份文件,第一份是一份未注明日期的手写文件,称该文件由宗庆后本人于2024年1月下旬左右手写,并致送郭虹。

  郭虹

  准备去香港办理三个人的信托,在汇丰办,每人七亿美金,需办理下列工作:

  1、我的信托就是拿利息,要求汇丰银行给予较优惠的利息,我们长期不动,仅能收取利息使用。

  2、按香港法律要求,签订信托合同,并请香港公证处公证。

  3、受益人仅是其本人与子孙,与配偶没有关系,系婚前财产。

  4、汇丰账目美金尚不够,请把人民币换成美金。

  5、先办理继昌/婕莉的,若美金募足了,请继盛请假回来办理好。

  宗庆后

  第二份文件是,约在 2024年2月2日,宗庆后签署了一份日期为2024年2月2日、标题为《委托書》的文件(“委托函”),内容大概为:

  宗庆后(委托人)委托宗馥莉(受托人)作为设立人设立三个境外信托(“宗氏境外家族信托”),受益人分别是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三人及其子女,信托利益为婚前个人财产,不包括配偶。

  信托类型为不动本信托,在完成上述三项后,其他银行存放的财产,甲方确定将所有资产利益归属于乙方,由乙方(宗馥莉)自行处理。

  同一日,宗馥莉签署了一份中文确认函(“确认函”),确认其同意《委托书》的内容。也是在这一天,宗馥莉成为了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的唯一股东。

  随后,宗庆后于2024年2月25日去世。

  原告方所依据的第三份文件是,在2024年3月14日,宗馥莉、宗继昌、宗婕莉与宗继盛就宗庆后世引发的相关事宜签署的一份协议。关键信息为:

  乙方(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确认,宗馥莉、施幼珍、王树珍三位继承人具有办理宗庆后先生继承权公证及其他资产承继相关程序的全部权限,乙方承认前述继承人完成的相关遗产继承程序合法有效,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挑战相关程序之效力。

  甲方(宗馥莉)承诺,将以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 (建浩創投有限公司) 在汇丰银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为三位乙方设立一个信托(共设三个信托)。

  也就是说,之前大家所关注的信托事实上还没有成立。宗继昌提到,宗馥莉未按《委托书》的指示及协议的约定,签署设立三个离岸信托(“离岸信托”)的相关文件,或拒绝签署。

  此外,在判决书中还提到,宗庆后2024年2月2日立下了两份遗嘱。

  其中一份涉及其特定的境外资产,但未涵盖“建昊”及其名下资产;另一份则涉及其在中国大陆境内的资产。两份遗嘱均未将任何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或杜建英列为受益人,但指定了包括宗馥莉、宗馥莉之母施幼珍以及宗庆后的母亲王淑珍女士在内的若干人士为受益人。

  法官特别强调,本案与宗先生遗产管理无关,仅作为理解这些协议背景的参考,这些协议均以遗嘱内容为依据。也就是说,宗庆后的遗嘱里并没有涉及到“信托”的部分,仅在生前有所委托并签署了相关协议。

  此外,法官认为该信托和受托关系问题尚属重大争议,暂不做最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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