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02 05:54:40 股吧网页版
为“内卷式”价格竞争踩刹车
来源:经济日报

  修订价格法不仅是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的需要,也是提高依法治价水平的内在要求。从法治层面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为遏制“内卷式”竞争踩下刹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开征求意见,这是价格法实施27年来的首次修订。很多市场人士已注意到,此次修正草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两部门负责起草,相关工作主线聚焦当前“价格内卷”等热点问题,透露出中央决策层以生态治理思维重构传统价格监管框架的强烈信号。

  价格法自1998年实施以来,在引导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物价合理运行、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价格改革深化,我国价格工作面临的形势发生明显变化,当前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已由市场形成,互联网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低价无序竞争现象在一些行业凸现。

  正因为此,修订价格法不仅是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的需要,也是提高依法治价水平的内在要求。事实上,经过多年发展,政府在价格领域已不再是单向维度的定价管理,结合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执法实践积累,有必要因时因事转向对算法霸权、数据垄断等行为的系统性回应。从这个意义上看,本次修订涉及的三大方面10条草案内容绝非对原条文的简单增补,更多地是从制度层面去构建新的定价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明晰的定价机制可能比一个直接确定的价格,更能灵活反映市场供求的变化,更加符合消费者的需求与期盼。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政府指导价不局限于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的形式,可以通过制定定价机制确定政府定价的水平,以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等。新条文相当于给市场装上了“价格地板”,防止头部企业利用资金优势实施“窒息式定价”。这种对定价权的适度干预,本质是通过法治手段重建“优质优价”的市场筛选机制,有助于规范企业竞争行为,避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征求意见稿的另一大亮点,是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认定标准。具体来看,一是完善了低价倾销的认定标准,通过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治理“内卷式”竞争;二是完善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三是明确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不得利用影响力、行业优势地位等,强制或捆绑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并收取价款;四是强化对经营场所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范。这些标准剑指近年来价格领域乱象,让价格监管有据可依更具针对性。

  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是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领域,也存在着市场失灵的问题。对此,政府“有形之手”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发挥其对于市场价格的监管和调节作用,特别是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出现严重市场失灵的领域,政府须及时出手、积极作为,以法治化手段弥补市场失灵。这么做,有利于从法治层面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为遏制“内卷式”竞争踩下刹车,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此次价格法修订不是重回计划经济的老路,也不是对自由市场的背离,其核心在于通过构建“竞争友好型”法治框架,将多年来价格改革的经验成果通过修法予以巩固,实现立法与改革的有机衔接。可以预见的是,修订后的价格法将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起构成综合高效的法律监管体系,形成协同整治“内卷式”竞争的合力。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