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份以来,多场中央重要会议持续释放整治“内卷式”竞争的信号,并明确指向“治理企业无序竞争”“推进重点行业产能治理”,“规范地方招商引资行为”。
落实中央部署,监管部门在“反内卷”方面也有所行动。8月1日,国家发改委表示,正在统筹采取修订法律、出台政策、完善标准、强化行业自律等举措,加快推动整治“内卷式”竞争问题。
同一天,多家外卖平台集体发文,抵制行业无序竞争,承诺进一步规范补贴行为。此前,针对外卖行业竞争存在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曾两度约谈外卖平台,要求企业理性参与竞争。
不只外卖行业,从水泥、钢铁、汽车到光伏,多个行业掀起“反内卷”之风。与传统产业相比,平台经济领域的“价格战”有何特点?为治理“内卷式”竞争,相关法律和政策如何发力?从“卷”价格到“卷”价值,如何引导企业如何跳出“内卷”怪圈?地方政府在反“内卷式”竞争中又发挥何种作用?
围绕这些热点问题,南都·反垄断前沿近日专访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黄勇。黄勇研究竞争法、经济法已有40多年,是反垄断领域的知名专家。
他认为,应当对平台的补贴行为进行区分。如果平台强制或变相强制商家共同承担折扣,甚至把价格压到成本以下,造成“劣币驱逐良币”,就会涉嫌违反有关竞争法律的规定。这种行为会扭曲价格信号,导致资源错配——资本纷纷涌向补贴变现,而非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数字体验等。
“用亏损换份额”, 平台打“价格战”背后的逻辑
南都:自2024年7月以来,整治“内卷式”竞争成为一个政策关键词。“内卷式”竞争产生的根源是什么?
黄勇:“内卷式竞争”近期常被用于描述恶性的同质化竞争,其产生的根源在于“增量市场”红利逐渐消退,资本缺乏新的出口,一些行业难以找到像过去那样广阔且快速扩张的新兴市场,难以实现差异化发展,进而导致企业被迫在已经验证过的存量市场中展开激烈争夺。
南都:此前,包括汽车、外卖等行业都掀起过“价格战”。“价格战”往往意味着利润摊薄甚至亏损,为什么会成为企业间竞争的常见手段?具体到平台领域,表现出什么样的特点?
黄勇:常态化运行的市场中,竞争有很多个维度,价格是很重要的维度之一,但并不是唯一。除了价格方面的竞争,还有服务的竞争、创新的竞争,比如企业可以给用户和消费者提供更充分的保障提升市场口碑,也可以更多发布新产品来吸引消费。
然而,在经济增长面临压力、居民收入增长缺乏预期从而不得不削减非必要开支的背景下,降低价格无疑更能够吸引消费。
虽然“价格战”往往意味着利润摊薄甚至亏损,但是在“内卷式”竞争的市场格局下,如果不开展、不跟进“价格战”,企业可能连生存都难以得到保障,就有可能面临市场的淘汰。
此外,平台企业“用亏损换份额”的逻辑与传统制造业有所不同,特别是对于资本而言,短期亏损可换取销售额、用户活跃度及时长等资本市场估值指标,这对于平台而言也是有利的。新入局者如果不跟,流量立即被对手虹吸;老玩家如果率先收缩,就可能被贴上“掉队”标签。
南都:价格竞争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竞争手段,也并非所有“价格战”和补贴活动都是“内卷”,那么应该如何进行区分,明确竞争底线?
黄勇:我认为,要区分“普惠促销”与“倾销式补贴”乃至“掠夺性定价”。一些情况下,平台强制或变相强制商家共同承担折扣,甚至把价格压到成本以下,造成“劣币驱逐良币”,就会涉嫌违反有关竞争法律的规定。这种行为会扭曲价格信号,导致资源错配——资本纷纷涌向补贴变现,而非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数字体验等。
南都:在你看来,平台掀起“价格战”的短期与长期后果是什么?
黄勇:短期来看,“价格战”会导致消费者的非理性,“薅羊毛”的心态和情绪蔓延。对外卖行业来说,订单量的激增会导致骑手端爆单、超时率上升、安全风险加大。对商户来说,“增量不增利”,现金流紧绷。以上这些都不是健康的市场应有的状态。
长期来看,平台是逐利的,后期可能会提价弥补亏损,形成“先补贴、后收割”的闭环;资本也是趋利避害的,一旦融资环境收紧,可能出现“集体踩踏”式退出,留下烂尾骑手站点和未履约订单,冲击社会稳定。此外,商户的退出会导致市场供给进一步同质化,既减少消费者选择,也进一步加剧了新一轮“内卷式”竞争的风险隐患。
整治“内卷式”恶性“价格战”的监管逻辑逐渐清晰
南都:刚完成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明确,平台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商家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时隔27年首次迎来修正的《价格法》也拟规定,除了某些依法降价的情况外,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强制其他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倾销。这些新规的调整,将有助于解决哪些现实难题?
黄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传递了整治平台经济领域“内卷式”竞争的信号,明确规定平台强制商家参与活动导致其低于成本价销售构成违法,防止平台经济陷入“低价——低质——低利润”恶性循环,表明国家遏制平台滥用算法支配力和规则制定权,扭曲价格形成机制,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坚定态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条款把“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纵向关系纳入,防止平台利用规则制定权向下游转嫁成本,为监管提供明确裁量标准,避免过去“补贴乱战”中多法并用却无法可依的尴尬。
1998年实施的《价格法》诞生于经济相对短缺的时代,核心是“防止乱涨价”,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足够的生活保障性消费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价格法》规制的对象也有所调整,即在社会生产已经得到巨大丰富的条件下,防止以“乱降价”扰乱市场的行为。
今年7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把“低于成本价倾销”从《反垄断法》的竞争监管升级为价格基本制度,更具备基本性;引入“强制他人低于成本销售”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平台胁迫商家的法律空白。
南都:为治理“内卷式”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都尝试为低价倾销划定红线。一个问题是, “低于成本价”的构成要件怎么认定?
黄勇:认定“低于成本价”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首先是,什么是“成本”?是平均总成本,还是平均可变成本,还是平均可避免成本,即如果停产即可避免产生的成本。仅考虑个别成本,还是要考虑行业的平均成本?
在平台经济的语境下,还要考虑多边市场、数字生态的交叉补贴问题,外卖平台消费者的低价,背后可能有商家成本、平台佣金、骑手配送费等多种因素,成本收益在多边市场之间“乾坤大挪移”,给认定造成困难。因此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依然需要通过个案去探索,不断去归类和总结。
南都:近期有观点认为,政府应该出台价格标准,这样就能从根源上消除“内卷式”恶性价格竞争,或者协调企业之间分割市场、协调产销量,你怎么看?
黄勇:我认为,这不仅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更涉嫌严重违反《反垄断法》。整治“内卷式”竞争的核心在于破除“内卷”,而不是消灭“竞争”。
当前可以看到,我国在整治“内卷式”恶性“价格战”的监管逻辑逐渐清晰,不仅“禁止低价”同时“禁止强制他人低价”,重点规制平台用流量杠杆胁迫商家,我认为这抓住了问题的本质。
解决“内卷”问题,亟须依托三重复合机制
南都:在引导平台企业从“卷”价格转向“卷”价值上,政策端该如何发力?
黄勇:根据中央的部署,“内卷式”竞争需要的是综合整治,政策和法律要协同发力,用制度的红线守住市场的底线,用政策的优化释放市场的动能。对于“以次充好”“质次价低”等已经有清晰规定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同时要鼓励平台企业从追求数量指标迈向追求质量指标,如有利于增加消费信心的“优质商家白名单”“明厨亮灶直播”。
为激发市场的创新动能,社会政策如何发挥好兜底功能也至关重要。因为这可以免除很多后顾之忧。例如将骑手保险分为强制险和商业险,将强制险纳入公共服务范畴,商业险则由平台根据具体情况为骑手量身打造;又如通过转移支付等财政安排,向异地工作、服务城市建设发展的骑手的原籍亲属、子女发放补贴,以保障其基本的教育和医疗支出。
南都:从监管逻辑的调整到法律制度的完善,你认为这一系列反“内卷”措施最终希望起到什么作用?
黄勇:我国目前针对“内卷”采取的一系列举措的目标是从将监管传统市场秩序的维护,升级为对数字时代价格形成机制的本质性保障。其深层法理在于重构平台权力的法律边界——通过打破“算法支配力→规则制定权→价格扭曲”的传导链条,遏制平台将经营成本向产业链下游的违法转嫁,最终捍卫价格作为市场竞争核心信号的资源配置功能。
要解决“内卷”的问题,亟须依托三重复合机制:在立法层面细化平台价格干预行为的合法性判断标准;在执法层面强化市场监管部门与反垄断机构的协同治理能力;在司法层面发展符合数字经济特征的效果分析规则。唯有如此,方能真正实现“公平竞争、优质优价”的现代市场治理愿景,为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南都:规范政府行为也是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重要方向。今年7月1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首提“统一政府行为尺度”,7月30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又一次明确,规范地方招商引资行为。你认为,地方政府在“内卷式”竞争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黄勇:一些地方政府在追求经济指标的过程中,有意或无意推动了“内卷式”竞争。例如,地方招商竞争中,以税收返还、房租减免、数据开放为筹码,诱导平台把订单量落在本地,部分城市把平台订单量纳入“数字经济”考核,客观上给予隐性补贴或数据支持,进一步放大了非理性竞争。招商中的唯规模论、唯销售额论,也在变相鼓励平台冲量而不是提质。
南都:对此,该如何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
黄勇:我认为,要深入实施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任何涉及平台的补贴、奖励政策须先通过审查,禁止以财政资金支持平台低于成本价促销。要优化地方政府考核指标体系设计,弱化短期经济数字考核,强化长期营商环境建设的考核。
我们应深刻认识到,整治“内卷式”竞争与维护公平竞争、建设统一大市场、优化营商环境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整体,不能将其割裂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