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向各保险公司印发《关于推动城市商业医疗险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城市商业医疗险(惠民保)突出普惠定位,坚守商业属性,遵循保险规律,规范精准定价。机构分析称,预计率先开展寿险渠道及产品高质量转型,产品定价具备优势且深度布局健康险产服体系的头部保险公司将更为受益。
城市商业医疗险,即人们常说的“惠民保”,是由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保险公司商业运作、与基本医保衔接的商业保险,具有投保门槛低、保费低、保额高等特点。 近年来,“惠民保”在多地落地并快速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通知》要求突出城市商业医疗险的普惠定位。保险业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人民群众的优质医疗保障需求,优化城市商业医疗险产品供给,及时将医疗新技术、新药品、新器械应用纳入责任范围,提供覆盖广泛、公平可得、保费合理、保障有效的保险服务。要努力扩大城市商业医疗险的惠及面,推动商业医疗保险可及可信、可保可赔、可感可知。
另一方面,《通知》也提出城市商业医疗险要坚守商业属性,遵循保险规律。城市商业医疗险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坚持保险公司自主经营,人民群众自愿投保。各公司要按照商业保险的基本原则和客观规律开展业务,坚持保费收取与保障程度相适配、扩面提质与商业可持续发展相结合,以规范经营和诚信服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不断提升保险消费者满意度。
过去“惠民保”实行统一费率,定价不分年龄、不分性别,有既往病史也能参保。此次《通知》提出,要遵循风险对价原则,实现差异化定价,原则上应当基于不同群体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进行相应的责任分级或费率分组,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公平性和适配性。对于首次纳入保险合同的责任,应当基于历史经验数据和医疗、医保、医药等相关方提供的基础数据,科学准确定价。这意味着,惠民保或将告别统一费率。
同时,《通知》还明确各地不得“内卷式”竞争。保险公司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开展城市商业医疗险业务,持续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水平,不得搞低价无序“内卷式”竞争,不得进行垄断性、排他性销售。不得违背商业保险经营原则,预先设定赔付率或设置基金池,不得对已签订的保险合同赔付条件进行当年调整。采用共保方式开展业务的,应当自愿联合,不得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共保体应当建立清晰的集体决策和议事规则,完善数据共享机制,主承保公司应当向其他承保公司共享相关承保及理赔明细数据。
国泰海通证券非银金融分析师刘欣琦认为,《通知》系统引导城市商业医疗险走向规范、可持续发展,要求保险公司对产品规范精准定价,持续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水平,回归市场化、专业化经营,利好进一步健全保险保障体系,激发居民对保障产品的需求。“预计率先开展寿险渠道及产品高质量转型,产品定价具备优势且深度布局健康险产服体系的头部保险公司将更为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