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区域银行绕过司法程序,擅自划扣一位借贷担保人在该行存款的案件,在近期引发社会关注。
江苏一位客户35万元的大额存单,在存入一个月后,就被存款银行划走,而半年后才知晓。在这起案件中,银行在发现“欠钱”的客户有相关财产线索后,直接扣划其存款偿还债务,值得关注和警惕。
最终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江苏某农商行某支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康某92369.49元,赔偿存单利息损失7630元,合计给付99999.49元。
35万元存单“消失”
事件起源于,康某十多年前为他人作的贷款担保。
原来,2013年丁某曾向江苏某农商行借贷20万元,期限为1年,康某等4人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
但因丁某到期未能偿还借款,这家农商行便向法院起诉,判决生效后,后续因相关担保人已无更多可供执行财产等原因,这家农商行对上述借贷和利息的追讨并未全部完成。最后,当地法院于2016年3月终结了此次执行程序。
巧合的是,几年后,即2024年2月,上述担保人之一的康某,在这家农商行又存入了35万元的存款,即一张一年期限的大额存单。
一个月后,这家农商行在未通知康某的情况下,直接划扣了这笔存款。根据判决书上的信息,又过了一个多月,这家农商行派人找到康某,继续要求康某归还上述担保案中的相关款项,康某在不知晓上述存单被扣划的情况下,又归还了2.8万多元。
直到2024年8月20日,康某才得知这家农商行已将其35万元的存单擅自扣划,于是对这家农商行进行了起诉。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显示,考虑到自身的担保法律责任,康某并没有主张存单全额返还,仅主张某农商行某支行退还多扣划款项。
擅自划扣客户存款,意味着什么?
康某的存款,是否能够直接偿还其担保债务?
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告诉券商中国记者:“这位客户(康某)欠银行的钱,与这家银行是否可以直接划走他的存款,是两个法律关系。”
这起案件的判决书显示,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认为,康某将35万元资金存入这家农商行,后者出具存单后,双方便建立了存款合同关系。该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证储蓄安全的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
同时,如东县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康某对上述借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这家农商行完全可以通过申请恢复执行来实现自己的权益,擅自扣划康某作为存款人的银行存款,其行为于法无据,不受法律保护。
这起案件的警示在于:银行对客户储蓄存款不可随意越界查询、冻结、划扣,不可忽视法律法规和司法程序。
在许浩看来,银行是专业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该有相关基础法律常识,即未经过法律允许和相关司法程序,银行不得擅自查询、冻结或划扣客户的储蓄存款。虽然康某作为担保人,在此前的借贷纠纷案件中是“被执行人”的身份,但这家农商行发现担保人有相关财产的线索后,应先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由法院判强制执行并采取执行措施。在这个过程中,银行没有权利去直接划扣客户存款。
许浩表示,银行保证储户存款的安全,是合规经营和保持公信力的基础。随便一个理由,银行就把客户的钱划走,违反了存款合同约定,不具备契约精神。毕竟,安全性,是客户愿意将钱存入银行的前提。
相关业务人士告诉记者,上述案件中直接划扣客户存款的行为,属于挑战银行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底线”,在当前银行经营中较为少见,法律法规对此也有严格的要求。
根据《储蓄条例》规定,“泄露储户储蓄情况或者未经法定程序代为查询、冻结、划拨储蓄存款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翻阅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行政处罚信息,有关银行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行政处罚并不多,近两年有几例“非法查询”客户储蓄的处罚单。
如2024年10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汕头监管分局披露的一份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因“非法查询个人储蓄存款”,广东潮阳农商行被罚款20万元,相关负责人被警告。
再如,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淄博监管分局于2023年8月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银行桓台支行和时任相关负责人,因“非法查询个人储蓄存款”,分别被处以罚款10万元和“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