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8月4日消息(记者樊瑞)今年以来,一些投资港股美股的中国居民表示,收到当地税务部门通知,被提示要自查个人境内外所得并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相应税款,引发广泛关注与讨论。
缴纳相应税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其他国家又是如何规定的?如今个人境外股票交易的计税方式是怎样的?对此,记者采访相关专家。
中国一直实行全球征税规则
事实上,今年3月以来,湖北、山东、上海、浙江、北京等地税务部门密集发布“依法对取得境外收入未申报的纳税人开展风险应对”“开展境外所得申报纳税规范引导工作”等通知,并曝光一批未申报境外所得被追税的实际案例——包括141.3万元、126.38万元、18.48万元及12.72万元的补税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税收居民就从我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发布的《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指出,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也就是从法律上来看,我国从来就是全球征税国家,法律一直要求居民个人有义务主动对境外所得申报纳税。
对境外股票交易收税是全球做法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指出,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股票交易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当适用20%的税率按次征收。其中,个人在境内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境外直接进行股票交易所得没有免税规定,需要在取得所得的次年申报纳税。
长期从事相关研究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朱青告诉记者,对境外直接进行股票交易所得征税,是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主要经济体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通行做法。朱青同时指出,股票交易频次高、价格波动大,如果按每笔交易计税且不允许抵扣亏损,税负较重且计算难度较大。据了解,目前税务部门允许个人境外股票交易所得在年度内盈亏互抵,这既充分体现量能负担原则,也解决了纳税人税款计算的复杂性问题,操作上更加简便。
专家:按年度计算盈亏是较为合理的处理方式
我国税务部门在实际征管中,对境外的股票交易允许纳税人按照同一纳税年度盈亏相抵,但不允许跨年结转抵扣。也有纳税人提出,不同年度的境外股票交易也存在盈亏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朱青指出,有些国家对个人股票交易所得允许按年度盈亏互抵,部分国家也允许当年未抵扣完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但这些国家大多实行综合税制,股票交易所得需要与其他收入项目合并后统一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远超我国20%的比例税率。“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股票交易等财产转让所得不与其他所得项目合并,单独适用20%的比例税率,目前税制下允许按年度计算盈亏已经是较为合理的处理方式。”朱青表示。
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杨指出,境外炒股本身投资风险较高,投资者在从事投资时,应充分考虑涉及的各类成本费用,全面评估投资风险。目前,我国对纳税人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股票,或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有免税规定,这一规定将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专家建议有境外股票投资需求的投资者,可考虑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投资。
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负责人表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按年申报纳税,没有明确股票交易的亏损结转问题。目前,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允许当年境外股票盈亏互抵,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且较为合理的处理措施。后续,需要结合税制改革,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专家表示,加强境外所得税收监管是加大对高收入调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法治公平和共同富裕。专家建议,投资者要充分了解投资相关的各项政策规定,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渠道。同时,也提醒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如取得境外所得应依法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