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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7 13:28:50 股吧网页版
矿区历史遗留固废污染问题突出,环境部酝酿新规强化整治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章轲

  生态环境部将出台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以加强该领域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

  矿山开采产生大量采矿废石、选矿尾矿、冶炼渣等固体废物,同时露天采场开采产生大量剥离物和废石堆积于采场或其周边地区,侵占土地并导致重金属环境污染。

  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介绍,我国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污染问题突出。

  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共有各类废弃矿山约9.9万座,其中非金属矿、金属矿山与能源矿山分别约为7.5万座、1.17万座和1.23万座,大中型、小型废弃矿山分别有0.62和9.28万座,开采方式以露天开采为主。目前,我国尚需治理的历史遗留矿山面积约42万公顷。

  《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强调,强化受污染耕地溯源整治,对于耕地周边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山,协同开展矿山生态修复与污染治理。《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2025—2030年)》要求,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有效防控重金属环境风险。

  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设置了矿区生态修复专章,明确了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人灭失或者无法确认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矿区生态修复;同时,要求涉及矿区污染治理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要求。

  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因其年代久远、早期开采方式粗放、缺乏长期跟踪监管等因素,具有隐蔽性强、分布零散且范围广等特点,导致识别和排查难度较大。

  编制说明介绍,近年来,为全面解决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问题,我国在露天矿山综合整治、长江经济带废弃矿山修复、黄河流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破坏与污染状况调查评价、汉丹江流域涉金属矿产开发综合整治等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出台了一系列生态环境调查与综合治理政策,从责任主体、财政支持、技术要求等方面作出安排和要求。

  编制说明同时表示,现有文件中对于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调查、检测指标、评价标准等尚没有明确要求,给相关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专家介绍,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堆存量的精准估算对后续固体废物治理工程的实施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历史遗留固废堆存量的测算面临诸多技术性挑战。

  矿区历史遗留固废通常堆存年代久远,堆场多分布于山区林地等交通不便区域。由于长期无人维护,原有进场道路大多损毁废弃,导致现场勘查人员进出困难,大型测量设备运输受阻,给实地测量工作带来极大不便。

  受早期粗放式采矿方式影响,固体废物在野外堆存形态多样。大量历史遗留固废被直接倾倒于自然形成的山谷中,形成深度较大的堆填体。此类堆体具有埋藏深、形态不规则等特点,仅依靠常规地形测绘方法难以准确获取地下部分的堆存量数据。

  编制说明介绍,目前,尚无针对矿山历史遗留固废和矿区周边地表水、土壤等环境介质的相关调查技术规范。在具体工作开展时,通常参考建设用地土壤、农用地土壤、地表水等环境介质的环境质量调查规范。但考虑到矿山实际情况,如场地地形变化大,堆场堆存形式多样等,这些标准用于矿山调查仍存在过严或不适用的情况。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宜判定为不存在环境污染情况,可以不开展采样调查。具体判定条件包括:固体废物堆场防渗系统和截排水情况正常运行;固体废物无淋溶水产生;堆场周边地下水、地表水、底泥和农用地土壤等无超标情况;堆场底部岩溶不发育。

  对于不能排除环境污染情况的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列为采样调查对象。采集分析固体废物及其堆场周边地下水、地表水、底泥和农用地土壤样品。结合固体废物堆存形态、坡度和现场地形条件,优先采用地形测绘(光学或电磁等非接触测量、人工直接测量、遥感或无人机航测等),对复杂地形且堆体底部高程起伏不明的堆场,宜辅以钻探或地球物理勘探等。

  结合固体废物堆场防渗系统和截洪沟、排水沟等设施建设运行,以及是否存在地表水流经等情况,分析污染物随降雨或地表径流的迁移途径。对于固体废物堆场防渗系统和截排水设施建设运行不完善或存在地表水流经堆场的,可判断污染物存在随降雨或地表径流的迁移途径。

  征求意见稿提出,固体废物堆场整治以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环境改善为原则,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强化协同治理与源头防控,差异化选择原位、异位或回填利用等整治技术,系统开展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污染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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