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族兴新材公告,对北交所IPO审核问询函进行回复。
公司的微细球形铝粉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属于危险化学品。报告期内及期后,公司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多次行政处罚,涉及安全生产、消防、劳动者卫生健康等事项;公司报告期内涉及超资质经营问题,如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办理不及时,超核定产能生产、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存在不规范生产行为、未及时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等。北交所要求公司说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原因,公司采取的针对性整改措施和效果,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完善并有效执行,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判断依据,期后是否发生其他处罚事项。
族兴新材回复,报告期初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曾因未按时安排两位劳动者进行职业体检复查、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子公司华益兴曾因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合格、未及时备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管理信息、压力管道未按照要求安装、检验并投入使用等行为被行政处罚,公司及子公司曲靖华益兴对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了针对性整改措施并已整改完毕,且相关主管部门已对公司及子公司曲靖华益兴积极整改的情况与结果予以确认,公司相关内控制度完善并有效执行;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相应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基准或指导意见,前述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报告期初至本回复出具日,除了上述行政处罚外,公司及子公司未新增发生其他处罚事项。
报告期内,族兴新材及子公司曾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排污等相关规定未及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过核定产能生产、未及时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手续的情况。
具体分析如下:1、族兴新材、湘西族兴、长沙奥特未及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曲靖华益兴未及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3、曲靖华益兴超核定产能生产;4、湘西族兴未及时办理固定污染源登记手续。
对于上述事项,公司及子公司已及时进行整改且整改措施有效。相关主管部门均确认不存在对公司及子公司上述超资质经营事项作出行政处罚,上述超资质经营事项不存在被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风险,亦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62,940.76万元、68,964.61 万元和 70,708.88 万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4,298.04 万元、6,481.95 万元和 5,586.34 万元。2024 年公司收入增速放缓,扣非归母净利润下滑 13.82%。
族兴新材解释,2024 年公司收入增速放缓,主要系微细球形铝粉产品 2024 年销售收入同比下降所致。公司市场地位属于行业前列,具有领先的市场占有率及市场份额,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随着公司产品产能产量的增加,公司未来收入增长具有可持续性。公司预计 2025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7,214.43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8.96%。2024 年和2025 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为 8.20%,即公司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公司将持续满足上市条件。
北交所还要求说明上海金奕达等成立当年或次年即成为公司主要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尉氏县博远耐火材料厂等客户采购规模与其经营能力是否匹配,公司其他主要客户中是否还存在上述相似情形,公司及关键岗位人员与相关客户及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存在其他业务或资金往来。
族兴新材解释,公司客户上海金奕达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实际控制人及股东为易明梅和易明;公司客户泸溪县金程铝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股东亦为易明梅和易明,上海金奕达新能源有限公司和泸溪县金程铝业有限公司为同一控制人控制下企业。
公司与泸溪县金程铝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始于 2020 年,合作时间较早。报告期内泸溪县金程铝业有限公司开拓了新客户业务,为方便办理出口业务手续,在上海注册成立了上海金奕达新能源有限公司。报告期内,上海金奕达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次年成为公司 2024 年新增客户,主要是承接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企业泸溪县金程铝业有限公司部分业务所致,具有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向根据尉氏县博远耐火材料厂销售金额分别为 1,685.49 万元、1,130.59 万元和 612.88 万元。根据中介机构现场访谈了解,尉氏县博远耐火材料厂其每年经营采购规模 3,000-5,000 万元,与向公司采购规模相比,不存在显著异常情况,客户采购规模与其经营能力相匹配。
北交所要求说明公司既向金马铝业销售铝粉又向其采购铝粉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公司与金马铝业的采购和销售行为是否独立,采购和销售内容、金额、交易价格公允性、毛利率水平及合理性,公司及其相关方与金马铝业及其相关方是否存在大额异常交易或资金往来,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
族兴新材表示,公司既向金马铝业销售铝粉又向其采购铝粉的主要原因系双方基于各自业务开展的需求,互相采购对方不同规格型号的铝粉,符合行业惯例,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与金马铝业的采购的铝粉和销售的铝粉为不同规格型号的产品,双方的采购和销售业务均分属不同业务线条,相互独立。采购及销售价格公允,毛利率水平合理。
来源:读创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