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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8 00:16:00 股吧网页版
对话北大薛军:治理平台内卷式竞争 应注重平衡多方主体利益
来源:南方都市报

  近两年来,治理“内卷式”竞争引发高度关注。从光伏、汽车、水泥、钢铁再到电商、金融等领域,“反内卷”浪潮席卷多个行业。

  7月30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依法依规治理企业无序竞争,推进重点行业产能治理,规范地方招商引资行为。在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背景下,反“内卷式”竞争进一步落实落细。

  破除“内卷式”竞争,如何规范地方政府和企业行为?平台告别“内卷”竞争的出路在哪里?日前,南都·反垄断前沿专访多位业内专家,策划推出反“内卷式”竞争系列对话。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大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长期关注电商领域,是《电商法》起草组专家成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法律顾问。

  在接受南都采访时,薛军强调,应避免将“内卷式”竞争这一概念予以标签化,不能将企业的所有的竞争行为都视为“内卷”,而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平台“慷他人之慨”,转嫁补贴成本,强制或变相强制商家参与补贴活动,监管部门应及时介入纠正,甚至立案调查;但如果不触及法律,则应当尊重企业在价格竞争方面的自主经营权。薛军还认为,在推进平台生态治理中,应注重平衡保护以及兼顾平台、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等多方主体的利益。

  治理 “内卷式”竞争不应标签化

  南都:近两年,“内卷式”竞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你怎么看待“内卷式”竞争?

  薛军:我一直反对把类似的概念进行标签化的处理,很笼统地做出全称判断,比如将所有竞争行为都定义为“内卷”。事实上,“内卷”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因此在治理过程中,需要拆解“内卷式”竞争标签下的具体行为样态,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如果平台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设置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那么涉嫌违反《电子商务法》第35条。如果商家虚假宣传,则涉嫌违反《广告法》规定,也可能触及《反不正当竞争法》。

  另根据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平台经营者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也拟完善低价倾销的认定标准。虽然很多人认为这些新增的制度工具是为了治理“内卷式”竞争,但在我看来,主要还要为了解决低价竞争中引发的具体层面上的违法违规问题。

  南都:以近来颇受关注的“外卖大战”为例,如何看待平台推出“0元购”“满18减18”的大额补贴行为?

  薛军:我认为这次外卖“补贴大战”的确具有不正当竞争的表现特征,也存在违反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侵害平台内经营者权益的问题。正是因此,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通过行政约谈要求平台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市场竞争,规范补贴行为。

  当然我一直主张,对于此轮“外卖大战”的法律层面上的讨论,不应该“一锅煮”,而是要看具体行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如果在具体行为层面上没有明显问题,那么还是要认可这类价格竞争策略,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范畴,不应该予以过多的干预。

  南都:在这波“补贴大战”中,你更关注哪些问题?

  薛军:从目前暴露的一些情况看,我比较关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平台是否裹挟平台内商家参与补贴活动?经过面向中小餐饮经营者的调研和访谈,我们了解到这类平台主导的“满18减18”补贴,有相当一部分的资金是由商家承担的。商家对此意见很大。为了获取市场份额,或出于自身商业模式创新考虑,平台在补贴大战中,“慷他人之慨”——把补贴成本转接给平台内商家来承担,自己只承担一部分。在这一过程中,平台采取各种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的商家参与“补贴大战”,这是我所反对的,因为这涉嫌侵害商家的自主经营权。

  另一个需要弄清楚的问题是:这样的补贴大战会不会扰乱正常的价格体系,破坏平台经济的健康生态?有人提出,平台狂撒大额补贴券,消费者能够免费喝奶茶。这对消费者是好事,应该予以支持。但关于消费者是否得利的判断,要看是在什么样的时间线上做出判断。不能因为现在可以“薅羊毛”,获得一点眼前的利益,就认为平台打“价格战”对消费者绝对有利。从长远来看,消费者在外卖市场是否有更多选择,能否获得更丰富的供应,这些也是评价消费者福利的重要因素。

  基于此,我们要高度警惕“外卖大战”所带来的诸多负面效应。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商家参与补贴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纠正、叫停。如果监管部门接到相应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南都:假设这些补贴来源都由平台自己掏钱,当补贴给到商家时需要做到一视同仁吗?如果平台倾向于补贴品牌商家,是否会导致中小商户被品牌商家“挤出”?

  薛军:出于流量和运营策略等考虑,平台有权自主决定补贴给谁。但确实有人担忧,平台在补贴分配模式上搞差别待遇,可能会对小企业产生挤出效应。众所周知,数量巨大的小微企业同样是平台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主体在丰富市场供应、解决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从社会责任的角度看,平台有责任维护好平台内的健康生态,实现合作共赢的格局,而不是“大树底下不长草”。

  平衡平台内多方主体利益、规制地方“内卷”行为

  南都:为什么“价格战”经常出现,它会带来什么影响?

  薛军:企业间打“价格战”通常是为了获得市场份额,通过价格比拼将对手“挤”出市场,从而能获得更大的市场占有率。“价格战”并非都有问题,但在特定条件情况下,如果经营者持续以低于成本价倾销,以排挤竞争对手、垄断市场为目的,那就涉嫌违法。

  从影响来看,“价格战”可能会导致“低价-低质”的恶性向下螺旋式循环的问题。当利润被摊薄,一些商家为维持利润可能会压缩成本,导致商品质量下滑,甚至出现假冒伪劣问题。如果一个行业出现大面积的持续的“价格战”,就可能使得质量标准下滑,品牌建设毁于一旦。这样的情况,在去年某些平台引发的低价竞争中已经表现出来。

  南都:在平台经济领域,如何认定低于“成本价”?

  薛军:在不存在所谓交叉补贴的情况下,低于成本价相对好判断。可一旦涉及多业态体系,成本核算就变得很复杂——比如平台可以通过A业务来补贴B业务,综合算下来仍有利可图。

  《亚马逊的反垄断悖论》一文中曾经分析,为什么一家公司“一边亏损、一边市值持续上涨”,就是因为平台通过这样的定价策略,来积累大量新用户、获得用户流量等方面的商业资源,从而使得其市场价值持续增加。我认为,当前要准确判断平台“低于成本价倾销”行为仍存在一定难度,建议相关的评判标准与时俱进。

  南都:平台“内卷”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有限市场下的资源拥挤与竞争焦虑。平台“内卷”,如何确保平台内主体的利益不受损?

  薛军:如何保障平台生态中利益相关方的均衡性问题,是我最为关注的。现在平台上的一些主体(包括商家、骑手等),系统性地受制于平台强大的影响力。随着平台的快速发展,我们需要及时地补足相关监管规则的空白,在法律上要创造更多的政策工具来约束平台滥用其影响力的行为。

  比如,要求平台在流量分配上不能过度追求商业化,而是应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又如,在平台规则的制定执行上,也需要考虑各方主体利益均衡问题。为此,市场监管总局拟推出《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平台经营者公平地维护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等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互利共赢。

  南都:在政策推进过程中,反内卷的内涵也指向地方政府,特别是其招商引资行为。治理“内卷式”竞争,政府行为何以成为关切?

  薛军:在我看来,这方面的竞争的确是真正意义上的“内卷式”竞争。在一些区域间竞争中,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竞相给出优惠条件——包括税收优惠、减免地租,提供配套资金补助等等。这种“内卷”很容易造成地方财政资源的浪费,“卷”得过分的时候,有些地方政府从这些投资中难以获得实际好处,甚至被一些骗补完就圈钱走人的企业给“坑”了。所以国家现在开始叫停,要求规范地方招商引资行为。

  我认为,破除“内卷式”竞争、规范政府行为,最根本的是要持续推进市场化,坚持规则平等。政府应该恪守自己边界,不能走到前台参与涉市场主体的竞争,而是要做好服务保障,通过建设真正友好的营商环境来吸引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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