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记者刘嫚发自北京 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保障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指导意见》提出,研究起草数据产权司法保护指导意见,妥善处理数据权益纠纷,推动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和交易。同时,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支持人工智能依法应用,引导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依法纠正“小过重罚”
《指导意见》提出,加强涉及对民营经济组织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依法纠正“小过重罚”以及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的行政处罚。同时,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力度,依法规制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依法审理科技领域的垄断纠纷案件,准确认定知识产权正常行使行为与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界限,保障各类企业公平获得创新资源,实现创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积极助推统一大市场建设。
《指导意见》提出,着力促进解决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问题。严格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关于账款支付刚性条款、《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及《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等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特别是中小企业账款获得及时支付。
为保障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指导意见》提出,研究起草数据产权司法保护指导意见,妥善处理数据权益纠纷,推动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和交易。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支持人工智能依法应用,引导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依法惩治民营经济组织内部腐败
《指导意见》提出,准确把握涉民营经济组织腐败犯罪案件法律适用标准,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助力常态化开展法治宣传进民营经济组织活动。对民营经济组织股东之间的争议,通过依法行使释明权,积极引导通过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减资分立等途径实质性化解经营僵局,防止内部治理失序阻滞企业生产经营。
在审理涉消费案件纠纷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依法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既依法支持预付式消费融资功能发挥,降低经营成本,促进投资,又依法打击经营者“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指导意见》还提出,研究制定关于推进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健全诉讼和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着力发挥跨境商事调解职能,以更加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国际商事解纷机制,服务保障各类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
依法再审纠正涉企冤错案件
在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依法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坚持全链条打击,依法严厉惩处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等犯罪。研究出台审理民刑交叉案件司法解释,深入开展有关合同诈骗罪法律问题调研指导,在坚持严格依法公正审判的基础上,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
同时,依法再审纠正涉企冤错案件,对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严格审查。及时发布再审纠错典型案例,坚决做到有错必纠、依法纠错。健全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工作台账,积极开展专项评查。加大上级法院提审和直接审理力度,完善指令异地法院再审制度,防止程序空转。加强对指令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的跟踪指导监督,着力提升裁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在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人格权益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依法严惩网暴伤企违法行为,依法打击侵犯民营经济组织名誉权和经营者人格尊严、隐私权等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