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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8 23:28:40 股吧网页版
21万贷款仅到手9万 背债人获刑
来源:中国经营报

  7月30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刑事判决书,涉及当地检察院起诉指控孙某某犯贷款诈骗罪。虽然案件所涉金额并不大,但这是受市场高度关注的背债人被诉的典型案例,揭示了背债人这一特殊群体面临的刑事风险。

  中介“包装”贷款

  据法院审理事实显示,2019年11月,孙某某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和不符合申请贷款条件的情况下,经朋友马某介绍,伙同王某、马某前往广东省深圳市欲通过贷款中介办理贷款。贷款中介虚构了孙某某为深圳市和泰年酒店有限公司员工,使用虚假的工作单位、缴纳公积金证明等材料,为孙某某在当地一家国有大行获批了人民币贷款21.68万元。扣除支付中介的报酬后,孙某某实际到手资金9万多元,资金被孙某某用于支付个人欠款和日常消费。截至2020年10月21日,孙某某累计归还的贷款约1.2万元,然而未再归还剩余贷款。

  2023年11月9日,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25年5月30日,孙某某退还了违法所得9万多元至泾县人民检察院。

  2025年6月6日,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并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针对该案件,法院认为,孙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骗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孙某某在与他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孙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孙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万多元发还银行,并继续退赔银行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1.34万元。

  “通过伪造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而贷款大半资金被中介抽走,贷款人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都不足,这是一起典型的骗取贷款的案例。”某股份行人士认为,“从该起案件可以看出,背债人的后果是很严重的刑事案件,而非一般民事案件,这对于被利益诱惑的背债人有很强的警示作用。同时,背债人对所有的债务和银行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并不仅仅限于此前的利益所得。对于银行来说,中介伪造材料申请贷款后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这种行为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背债人后果严重

  近期,央视曝光了职业背债人现象在市场引发很大关注,这种“包装贷”的骗贷套路已经形成了一种金融黑产。

  所谓的“包装贷”就是非法贷款中介为了牟取利益,通过虚构职业、包装资产、伪造流水等非法手段把一些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人,经过包装后贷出款来,并且从中分赃分成。最后,这个被“包装”出来的人,就成了背债人。

  由于黑产涉及到的巨大利益关系,不法中介往往利用人性的贪婪以“躺赚百万”为诱饵,轻描淡写掠过背后的高风险,将经济困难群体诱入深渊,使其背负巨额债务,最终沦为失信被执行人,甚至面临牢狱之灾。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2024年谢某某的背债人事件曾经在市场上引起轩然大波,其经过中介包装从银行贷款3900万元,而实得资金600万元。债务爆发后,谢某某未履行的债务高达3900多万元,成为了“职业背债人”的首个典型案例。

  “部分不法中介在背债人的选择上会找一些有重大疾病或者家庭极度困难的人群,导致事发后案件处理起来更难。对于巨大利益的诱惑,一些人明知是高风险,也会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上述股份行人士称。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庞珊珊表示,背债人获得了本无法从银行获取的贷款,并无偿还能力。贷款到期后无力还款,轻则银行会提起民事诉讼,背债人败诉后被法院强制执行限制高消费或查封财产,重则因与非法贷款中介串通,骗取银行贷款,触犯《刑法》,构成贷款诈骗罪等罪名,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银行正常的金融信贷秩序,更沦为非法中介牟利的工具,最终使背债人陷入更为严重的经济困境,让原本拮据的生活雪上加霜。

  她认为,非法贷款中介利用背债人贪图利益、法律意识薄弱的特点,诱使其参与骗贷,这些背债人则存在侥幸心理,以为即便无法偿还,最多是输了官司被限制高消费或查封本就有限的财产,却不知道除了民事责任外还会面临更严重的刑事追责。预防此种现象要标本兼治,一方面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另一方面加大法律惩治力度,对于非法贷款公司进行严厉打击。“非法贷款中介是案件的策划者、组织者和背债人的邀请参加者,也是贷款放款后的主要获益者,在整个案件中扮演主要角色,如果案件被认定成贷款诈骗罪,非法贷款中介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而背债人是从犯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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