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券商员工因踩红线被罚。
8月8日,山西证监局最新披露了一则罚单,直指证券从业人员杨旭东在恒泰证券太原南中环街证券营业部工作期间,存在未经公司批准私下分配协同业务激励的问题。

山西证监局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下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下同)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杨旭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记者注意到,这张罚单涉及的“私下分配协同业务激励”情况,近年来在监管罚单中并不多见。最近一次出现类似情形并被处罚的案例,发生在开源证券身上。
2024年9月,陕西证监局披露称,经查,开源证券个别员工未经公司审批,私下二次分配协同业务绩效奖励,反映出公司薪酬管理机制不完善,未能有效防范廉洁从业风险。此外,公司人员任职信息报送不准确、不及时。根据相关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开源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那么,“协同业务激励” 通常指的是什么?未经批准私下分配协同业务激励,有怎样的风险?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德和衡研究院上海分院院长白耀华律师向记者解释道,协同业务激励是证券机构为促进不同业务线(如经纪、投行、资管)协同合作而设置的专项奖励机制,通常以分润、绩效奖金等形式体现。其本质是通过利益分配机制打破部门壁垒,提升整体业务效能。
“未经批准私下分配协同业务激励,则将面临利益输送风险及监管处罚。”白耀华分析道,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9条的规定,私下分配协同业务激励可能构成向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同时,绕过公司审批程序分配激励资金,还违反证券法第128条关于业务隔离和利益冲突防范的要求,可能引发内部贪腐或利益侵占。当然,这类违规行为也会导致从业人员被采取警示函、计入诚信档案等行政监管措施,机构亦可能面临“双罚”。
财经评论员张雪峰认为,此类罚单虽少见,但在证监会明确批评不当激励的背景下,预示着协同业务的合规性可能将成为下一阶段监管检查的重点。
张雪峰建议,券商要设立协同业务“防火墙”,确保激励分配经合规、财务等多部门审核,并通过数字化平台实现激励申请、审批、发放全流程可追溯。此外,更要将合规纳入绩效考核,避免“重业绩、轻风控”的短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