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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9 00:02:41 股吧网页版
事关程序化交易,五大期货交易所同日发布
来源:中国证券报

  8月8日,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分别发布《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自2025年10月9日起实施,旨在落实中国证监会《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各项监管要求,全面从严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

  具体来看,五家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管理办法》,明确“先报告、后交易”的要求,加强系统接入管理,规范主机托管资源和交易席位的使用和分配,明确交易监测与风险管理要求,明确交易所的检查权和自律管理措施。

明确程序化交易报告的内容

  《管理办法》明确,交易所实行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

  同日,五家期货交易所发布《关于程序化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或《关于程序化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通知》),具体列出了程序化交易报告应包括三方面内容。

  首先是应当履行程序化交易报告义务的交易者范围。交易者在交易所的交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履行报告义务:在1个交易日内出现10次(含)以上1秒钟内10笔(含)以上报撤单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的报撤单笔数按照单个客户执行;合约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交易指令核心要素以及交易指令的下达时间均由计算机自动决定的;使用自主研发或者其他定制程序化交易软件的;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

  其次是程序化交易者报告的内容,包括账户基本信息、交易和软件信息、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最后是程序化交易报告的路径。程序化交易客户应当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行程序化交易报告。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关于启用中国期货监控程序化交易报告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程序化交易报告系统,向交易所报告客户的程序化交易相关信息。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从事程序化交易前,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报告相关信息。高频交易者的报告要求由交易所另行通知。

设置6个月过渡期

  《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将设置6个月过渡期。

  《通知》要求,对于2025年10月9日前已经从事程序化交易相关活动的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交易者,在2026年4月8日前,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明确报告管理、风险控制等要求;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接受客户程序化交易委托的,参照前述要求执行。

  交易者应当按照规定路径,真实、准确、完整报告程序化交易信息,自2026年4月9日起,上述交易者未按照规定路径进行程序化交易报告的,不得从事程序化交易。

  对于高频交易者、频繁发生错单等异常行为的客户,交易所可以要求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对其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测试机构进行测试。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程序化交易者,交易所将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电话提醒、要求报告情况、约见谈话、限制开仓等措施。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将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约见谈话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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