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
案例内容涵盖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多个方面,涉及适用外国法律认定仲裁条款效力、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的审查标准、仲裁程序瑕疵弥补等难点和热点问题。
2024年,全省法院审结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980件,同比增长10.9%,对仲裁裁决的支持率超过97%。
此次共发布10个案例,其中,在开具调查令协助商事仲裁机构调查取证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开具了全国首份涉澳商事仲裁案件调查令,有效解决仲裁机构调查取证难的困境,助力提升仲裁案件审理的效率与公正性。
在林某荣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中,人民法院明确当事人有权在争议发生前即通过司法程序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明确相关法律规则适用,有利于提前化解潜在争议。
在澳大利亚某珊公司与广州某纽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准确查明与适用澳大利亚仲裁法,审慎审查约定机构名称存在瑕疵的涉外仲裁协议的可执行性及其效力,充分尊重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彰显了中国司法与国际接轨的开放包容姿态。
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从“大写意”进入“工笔画”的新阶段。
广东法院聚焦推进大湾区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司法规则衔接、机制对接,“软件”和“硬件”相结合,多措并举,充分发挥司法对仲裁支持和保障作用。同时持续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统一司法审查尺度,彰显司法对仲裁的支持态度,提升当事人优先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意愿,推动营造“仲裁友好型”社会环境。
【典型案例】 发出全国首份涉澳商事仲裁案件调查令
珠海国际仲裁院受理一宗涉澳借款合同案件,双方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共同向仲裁院申请出具有执行力的裁决书。仲裁庭经审查,决定调取当事人银行流水以核实借贷相关事实。
鉴于银行机构此前通常以保护客户隐私为由,不对司法机关以外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开放此类项目查询,仲裁庭自行取证存在困难,遂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开具调查令申请书。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仲裁案件具有涉澳因素,仲裁机构所在地及证据所在地均在珠海市,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具调查令协助商事仲裁机构调查取证的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该院对该申请具有管辖权。
仲裁当事人虽对借贷争议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但仲裁机构仍应对借贷关系是否真实予以审查,仲裁机构申请调取的相关银行流水明细属于与待证事实相关、确有必要收集且仲裁机构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遂向仲裁机构制发了(2025)粤04协仲调令1号调查令。
珠海国际仲裁院工作人员持令向相关银行顺利调取了上述证据。
据悉,本案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具调查令协助商事仲裁机构调查取证的办法(试行)》施行后发出的全省首例协助仲裁调查令,也是全国首份涉澳商事仲裁案件调查令。
人民法院协助仲裁机构出具调查令,有效解决仲裁机构调查取证难的困境,助力提升仲裁案件审理的效率与公正性,体现了司法对仲裁的有力支持,有利于提升商事主体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信心,推动我省仲裁高质量发展。
全省首宗在线办理仲裁财产保全案
深圳某建设公司因与珠海某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珠海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珠海某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等。仲裁过程中,深圳某建设公司在珠海国际仲裁院办案系统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珠海某科技公司名下财产,并提供了保函作为担保。珠海国际仲裁院收到申请后,依托裁审对接平台将财产保全申请在线转递至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同步接收仲裁保全申请材料,并通过裁审对接平台一键调取仲裁电子卷宗,当天立案审查,迅速出具了民事裁定书。
执行部门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核实珠海某科技公司名下财产线索,成功冻结、查封了珠海某科技公司名下的银行账号及不动产,全流程无纸化,高效率完成了全省首宗在线办理仲裁财产保全案件。
广东法院致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上线裁审对接平台,联通全省各级法院与仲裁机构,实现申请仲裁保全、调阅仲裁案件、反馈仲裁司法审查结果等环节全流程“网上办”,显著提升办案效率和仲裁当事人申请保全的便捷度,真正做到“让信息多跑路、当事人少跑腿”,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广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