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中国证监会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竞天公诚)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471,698.12元,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时任律师郑婷婷、邓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
经查明,竞天公诚为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经证监会另案查明,国美通讯2020年度通过虚假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成本,其2020年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文件引用了虚假贸易业务收入数据,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竞天公诚是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顾问。2020年10月21日,竞天公诚出具《关于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关于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竞天公诚相关《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证券法》《发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竞天公诚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竞天公诚该项目业务收入为471,698.12元(不含税),签字律师为郑婷婷、邓宇。
证监会还认定竞天公诚在提供法律服务中未勤勉尽责。
首先,竞天公诚对贸易业务尽职调查不到位,未审慎核查验证重大业务合同及重要客户、供应商工商信息。竞天公诚查阅了贸易业务主要客户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但未发现异常情况。一是未发现相关客户与某供应商曾存在同股东、同注册地址的情况。二是未发现某供应商的合同联系人曾担任相关客户的监事。相关客户和某供应商曾存在同人员、同股东、同注册电话、同注册邮箱、同通信地址的情况。竞天公诚未发现上述异常情况并进一步核实,对贸易业务的尽职调查不到位。竞天公诚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
同时,竞天公诚存在工作底稿不完整,未将贸易业务合同、发票、审查记录等相关资料归档等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法律意见、情况说明、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发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认为,竞天公诚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情形。签字律师郑婷婷、邓宇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471,698.12元,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郑婷婷、邓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