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于近日正式施行。8月13日,海南省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立法背景、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及创新亮点。
上海证券报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若干规定》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不分章节共二十九条,是自民营经济促进法公布以后出台的全国首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为海南民营企业抢抓封关机遇、应对开放挑战提供了精准法治护航。
具体来看,在保障公平竞争方面,《若干规定》对平等准入、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平等适用国家和海南自贸港政策等作出规定,并对不得设定准入障碍、不得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作了细化规定。
在强化海南自贸港政策赋能方面,《若干规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海南四大主导产业发展,依法参与重点项目建设和海南自贸港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领域的项目建设,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享受所得税优惠、“零关税”、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关税等海南自贸港政策。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围绕自贸港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加大研发投入,发展种业、深海、商业航天、绿色低碳、数字经济、生物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
民营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支持。《若干规定》涵盖了多项金融支持措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
同时,《若干规定》强调金融机构在担保、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并规定了金融机构开展涉及民营经济组织贷款业务时不得实施的五种行为,包括不得针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歧视性门槛或不合理的授信条件等。
海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卢巍表示,海南将进一步畅通和拓宽民营经济组织的融资渠道,提升民营经济组织融资便利性;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提升首贷拓展力度,引导更多信贷资源投向民营经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定位和优势,根据不同主体的生产经营特点,持续拓宽抵质押物范围,盘活各类生产要素;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资。
谈到下一步将如何具体落实《若干规定》,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杨善华表示,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将聚焦市场准入、政企沟通、配套政策等方面确保政策红利直达民营经济组织。目前,海南省正积极落实22条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研究推动出台第二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