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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5 14:10:50 股吧网页版
长江保护法实施四年,执法司法协同如何守护“一江碧水”|记者观察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章轲

  国家将加强长江全流域、跨区域的执法司法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推进长江流域系统治理、整体治理、协同治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协同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14日公布。《意见》提出,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协调、系统治理,加强沟通会商,支持执法行动,专业技术保障和信息互通共享等,持续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协同,凝聚长江大保护最大法治合力,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4年来,长江流域各省市及相关部门以法律为依托,通过强化执法、生态修复、协同治理和公众参与等举措,推动长江大保护取得显著成效。长江流域19省区市法院依法公正审结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45.74万件,充分发挥了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在日前做客中国之声权威访谈时,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刘小飞介绍,上海法院审理的长江口码头公司破产重整案,法院指导破产管理人边进行破产重整,边治理环境,通过成功引入投资人投入资金8700余万,把环境保护承诺写到重整方案中,最终实现企业重生、生态保护和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湖南法院审理的一起涉虚拟货币“挖矿机”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由于所买卖的矿机对能源消耗过度、碳排放量巨大,不符合绿色发展要求,法院依法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对此类行为亮出司法“红牌”,促进生产生活方式降低“含碳量”。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朱婧介绍,湖北、湖南、江西法院加强洞庭湖、鄱阳湖长江“双肾”保护治理,守护长江中游河流湖泊休养生息。江苏、安徽、浙江、上海法院推动江豚、中华鲟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生物保护及长江河口滨海湿地修复,推进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加强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共保联治。

  但目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专门性事实查明一直是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最高法环资庭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环境资源审判的重要技术保障,环境损害评估鉴定目前尚存在周期长、费用高、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案件审理。

  此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多个部门和地区,信息量大且复杂。只有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各部门才能及时了解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整体状况、违法犯罪行为的动态以及执法司法的进展情况等,避免出现信息孤岛。

  “长江流域环境司法在理念上、体制机制上以及审判实务上仍面临着亟待解决的问题。”法律专家举例说,“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尚需统一”,在检索到的31件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中,行为人作案手段和产生的法律后果基本相似,但是判决结果却存在明显差异。这31起案件中,在量刑方面,单处罚金的为8件,拘役缓刑的为17件,拘役实刑的为3件,管制的为3件。

  此外,生态补偿责任方面,要求支付生态修复费用的为4件,采取增殖放流、义务巡河的为8件,19件未追究生态补偿责任。由此可见,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量刑和责任承担上,法院裁判尺度明显不一。

  南京林业大学学者宋佳丽介绍,长江流域作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先锋示范区,拥有丰富的水资源和水生生物多样性,其生态环境治理对于推动生态文明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关键战略价值。近年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已由政府“单一主导”向多元主体“协同共治”发展,但仍存在流域立法不清晰、流域与地方协同执法效力欠佳、流域执法与司法信息不对称等现实困境。

  宋佳丽称,目前长江流域的环境案件审理仍然受到行政区划和审判层级的限制,导致司法资源分散。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发展理念和目标不一致,导致在共享环境数据信息时,一些主体不愿意与其他部门共享数据。在信息共享平台上,常常出现有案件未被录入或录入不及时,或者选择性录入的情况。

  执法司法协同如何守护好长江“一江碧水”?上述《意见》提出,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吸收各地实践探索有益经验,着力解决和规范执法司法工作协同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提升长江系统性保护成效。《意见》明确,聚焦污染防治攻坚、长江十年禁渔、河道采砂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多发高发案件,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和尺度,全面提升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支持行政执法机关在长江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依法开展联合行动。

  同时,加强生态环境评估鉴定机构和专家队伍建设,完善评估鉴定标准规范,共享专家库,着力解决实践中鉴定难、鉴定贵问题。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和情况通报,共享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执法司法信息数据。加强长江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发现需要追究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的,依法移送案件。

  《意见》提出,跨域管辖协调,明确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指定管辖的,应当遵循系统治理、整体保护、专业化审判、方便诉讼等要求,并及时商请同级司法机关。办理环境资源案件需要向相关执法司法机关调查取证、调阅案卷的,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协助配合,有关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可以依法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法环资庭相关负责人表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既涉及多个学科领域,又涉及多个部门。《意见》总结长江流域法院跨域移交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委托异地法院执行实施修复等有益经验,明确对于在受损地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修复更为适宜的跨行政区划案件,依照相关规定将执行到位的修复费用跨行政区划移交受损地用于生态环境修复,由受损地执法司法机关实施或者协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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