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5 23:05:00 股吧网页版
深交所首批公司债券续发行落地 有效激活存量券交易及流通动能
来源:证券日报

  8月15日,记者从业内获悉,首批4单续发行的公司债券已于近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落地。据悉,深交所曾于7月18日发布《关于试点公司债券续发行和资产支持证券扩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启动公司债券续发行试点工作。

  续发行通过优化融资流程、强化市场联动,为发行人提供了更加灵活高效的融资工具,为投资者创造了更具流动性的交易环境。值得注意的是,《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目前还有多家企业正积极筹备公司债券续发行,预计将在未来几个月逐步落地。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续发行机制的推出是丰富债券发行方式、增强发行人融资灵活性的重要举措,通过优化发行机制、整合存量债券资源、扩大单券规模,可实现二级市场流动性提升,深化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后续,深交所将持续推动更多发行人运用续发行机制,合理规划债券发行安排,高效满足融资需求。

  业内积极参与

  公司债券续发行态势良好

  为了规范深交所公司债券续发行和资产支持证券扩募业务活动,满足市场主体合理融资需求,进一步提升债券市场流动性,《通知》围绕发行机制优化、做市机制衔接、投资者权益保护三大目标,对公司债券续发工作作出系统性安排。

  《通知》一经发布,便得到市场主体的积极响应。其中,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率先参与首批公司债券续发行试点,成为这一业务创新的先行者。

  具体来看,上述4家公司在深交所发行的“25广发D7”“25招路K1”“25国证03”和“25深投02”续发行规模分别为20亿元、5亿元、30亿元、10亿元,续发后单券规模分别增至50亿元、20亿元、42亿元、20亿元。

  某央企财务负责人表示,“续发行机制让我们对融资节奏的把控更具弹性。通过灵活调整发行规模,企业能更好地把握市场窗口,同时避免大规模发行对市场资金的冲击。”

  续发行后,单券规模的增加和增量投资者的引入,能充分发挥资金汇集效应,有效激活了存量券交易及流通动能,价格的二次发现也有助于发行人收益率曲线内生稳定,有利于合理控制融资成本。

  某国企财务负责人表示:“通过债券续发行取得了满意的发行结果,发行价格较为理想,债券投资者数量增加、投资者类型更加多元,会考虑在未来再次开展债券续发行。”

  值得关注的是,在发行过程中,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公募基金、证券公司等各类投资者认购热情高涨,这一现象充分彰显了市场对续发行机制的高度认可。

  多位投资者表示,续发行机制保持了发行的连续性,减轻了债券一次性发行对市场造成的资金压力和流动性不足问题,有助于平滑市场波动以及提高单券的市场流动性,为其寻找交易对手方提供了便利。同时,续发债券价格、收益率均随行就市,减轻了其对市场利率风险的担忧。

  助力一二级市场协同发展

  提升服务质效

  近年来,深交所不断推进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致力于实现一二级市场的良性互动,提升市场服务的质量与效率。

  具体而言,一是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业务指南第1号——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上线债券簿记建档系统,以此提高发行登记上市的效率,优化市场参与者的使用体验。

  二是构建起涵盖现券、回购、借贷、信用衍生工具的多品类债券交易业务体系,充实交易工具箱,丰富资产管理手段,为投资者开展多元化债券投资策略提供支持。

  三是推动分层做市机制深化发展,夯实流动性建设的制度基础,为约350只基准做市券和220只自选做市券提供做市服务,使得报价活跃度与流动性得到明显提升。

  四是丰富债券工具型产品供给,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一方面,债券指数体系逐步完善,例如8月12日国证指数发布深证AAA国企信用债、深证AAA民企信用债指数,持续扩大债券指数的覆盖品类;另一方面,债券ETF创新成果不断,今年陆续推出首批基准做市信用债ETF及科创债ETF,有力促进了市场活跃度的显著提升。

  此次续发行机制的落地实施,以及首批4单公司债券在深交所完成续发行,进一步实现了“扩规模-提流动-降成本”的正向循环,切实助力债券一二级市场协同发展。深交所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加强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从融资端与投资端两侧发力推动债券市场发展,着力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