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钰琳因在东吴证券无锡人民中路营业部工作期间违规操作获警示函
来源:财中社
根据江苏证监局在2025年8月15日发布的公告,曹钰琳因在东吴证券无锡人民中路营业部工作期间,私下接受客户委托并操作客户股票账户的行为,受到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及相关监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警示函措施,并将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曹钰琳如对该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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