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司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25条具体举措。
其中,在依法助力拓宽融资渠道方面,《指导意见》表示,依法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托供应链产业链拓展新的融资担保方式,依法确认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稳定金融机构的法治预期;依法规范金融机构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行为;依法规制“高利贷”“砍头息”等非法职业放贷和转贷等违法行为,严惩民间借贷犯罪活动,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等。
业内人士认为,相对此前政策,《指导意见》的表述增加了司法强制性,针对民企的抽资压贷行为将受到法律强力约束,有利于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与潜力。同时,非典型担保将进一步发展,让企业融资形式更为通畅多样。
加强规范
《指导意见》指出,将依法规范金融机构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行为,确保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此前有相关政策不允许金融机构盲目抽贷、断贷。例如,央行、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八部门2023年11月联合印发的《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强调,要从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出发,着力畅通信贷、债券、股权等多元化融资渠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首贷、信用贷支持力度,积极开展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主动做好民营企业资金接续服务,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同时抓好促发展和防风险。
某民营企业人士告诉记者,此前企业经营不佳,部分银行提前抽贷,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对企业影响很大。
北京财富管理行业协会特约研究员杨海平表示,《指导意见》提出规范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行为,相比此前政策,这一提法增加了司法强制性,针对民企的抽资压贷行为将受到法律强力约束,将司法稳预期功能与民营企业融资的实践相结合。伴随着这一政策的落地,将进一步提升民企融资的可预期性,增强民营经济发展信心,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与潜力。
京师律师事务所投资合伙人律师左胜高告诉记者,该《指导意见》首次以司法文件形式将禁止金融机构随意抽贷、断贷行为上升为法律义务,对解决民企融资痛点具有里程碑意义,其法律意义有三个方面:
首先,实现从政策倡导到司法强制的根本性跃升,也是效力层级的转变。此前禁止抽贷断贷多为行政监管要求,而《指导意见》是最高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司法解释,赋予其法律强制力,金融机构若违规单方中止贷款或提前收贷,企业可寻求司法救济,法院可直接依据该意见裁判。
其次,明确了责任边界,终结对“盲目抽贷”等界定的单方“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在合同中明示抽贷触发条件,并建立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风控体系。若提前抽贷,需提交书面说明并报备监管,否则视为违法。
最后,构建完善了民营企业融资的“权益—责任”平衡机制。强化了银行责任,迫使金融机构建立全流程动态风控措施,银行放贷给企业,既要放得出还要收得回;摒弃简单粗暴的“转身就走、一抽了之”,要求金融机构与企业风险共担,金融机构风控责任法律化。
左胜高告诉记者,《指导意见》的出台对民企贷款环境产生实质影响。一方面,稳定民企资金链,也就增加了民企短期困境的缓冲期,降低或避免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导致系统性倒闭和突发性经营风险。另一方面,推动信用贷款从主体信用到交易信用的转变,推动风控逻辑从静态审核到动态监管的转变;协同整治高利贷、转贷等融资乱象,切实降低综合融资成本。最高法此次将抽贷禁令司法化,是从“政策柔性倡导”到“法律刚性约束”的巨大飞跃。《指导意见》既是我国民企资金链安全网,也是民营经济“二次创业”“二次腾飞”的法治化护航盾。
拓宽融资渠道
《指导意见》还指出将会同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信用综合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及时修复信用。严格落实国家金融管理政策,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沟通,推动金融机构持续优化普惠金融供给和服务,依法规范利息收取,协同推动政策落实落地。
此外,在融资方面,《指导意见》指出,将依法助力拓宽融资渠道。落实《民法典》关于功能担保的规定,依法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托供应链产业链拓展新的融资担保方式,依法确认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稳定金融机构的法治预期,助力民营经济组织有效利用自身资产资源获得信贷融资。持续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等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好企业信用信息,及时更新企业涉诉涉执情况,防止因信息更新不及时影响企业获得正常融资。
杨海平告诉记者,依法确认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动产质押、知识产权质押、数据资产抵押、未来收益权质押等担保方式。
记者注意到,目前,各家机构均在发展非典型担保方式。例如今年4月,浦发银行西安分行携手太平洋保险陕西分公司,成功落地陕西省首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险”业务。5月,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成功投放首批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拓宽普惠金融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