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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9 02:34:00 股吧网页版
【楼市观察】不要被“房东税”带歪了节奏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李宇嘉

  近期,关于房屋租金要缴税的消息,传得沸沸扬扬。起因是9月15日《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开始生效,其中明确规定,出租人或经纪机构应当去备案,出租人不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还明确,租赁合同备案要与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于是,就引发了市场的联想:有了合同备案,再把信息推送给税务部门,缴税就具备了技术条件。这种理解经不起推敲,大家别被带歪了节奏。事实上,即将施行的条例明确的是合同备案制度(这也是条例最大的看点之一),并非即将“全面向房东征收税款”。那么,租赁合同为何要备案呢?本质上,在行业管理部门搭建的平台上备案,是保障租赁权益的基础。

  租赁合同备案,就好比买房登记一样,都是赋权的前提。买房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登记,才能证明房子是你的,并依据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享受买房赋予的权益。比如,子女要就近接受义务教育,学校会要求你在不动产登记平台上查册,证明你的房子在学区范围内。租房也是如此,只有租赁合同备案了,租赁各方的权益才能获得条例的保障。

  对租客来说,过去经常出现克扣押金、随意涨租、房东随意进入室内、设施坏了维修不及时等;对房东来说,过去也经常出现租客交租金时一拖再拖,甚至直接跑路,欠了水电费、房租,押金根本不够;不爱惜房子,垃圾遍地,猫屎一地,臭气熏天。由于没有法律的保障,加上合同没有备案,租赁属于双方私下里的行为。出现上述争议,也无法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租赁合同备案了,就获得法律上的保障。比如,条例第十条规定:“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除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也就是,除了合同中约定的情形,罗列了因租客原因导致设施损坏要扣除押金外,设施其他损坏均非租客原因,房东不得扣押金。

  这样,打击“提灯定损”等克扣押金的行为,就有了依据和保障。另外,租赁合同备案了,租客才能据此享有子女就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租购同权”才有基础。同样,合同备案也是对房东权益的保障。比如,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提出:“承租人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承重结构,不得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有了这样的规定,如果碰到了不爱惜房子的租客,房东就有了法律武器。

  还需要指出的是,出租房屋相应的税费政策,已是实施了数十年的规定,并未因条例出台而调整,更没有新增“房东税”。个人或企业出租住房,涉及物业的经营、收入所得,那就与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等密切相关。有了收入,自然要缴税,特别是缴税才能享有公共服务,这是正常逻辑。当然,租赁是民生行业,“低税率、能免则免”是一贯的逻辑。

  根据相关税收规定,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在10万元以内的收入,增值税、印花税和教育费等都免征,主要缴纳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目前房产税的法定税率是4%,多地在此基础上减半征收,即为2%;个人租金收入所得税的税率是10%,但多地按0.5%的税率核定征收。有人说,未来可能会按10%来征收,笔者认为出于壮大行业、培育生活服务业等考虑,不可能按10%征收。

  个人觉得,国家更看重的,还是住房租赁在内循环中“流量入口”的地位,即通过规范租赁行为,保护租赁权益,把这个市场做规范、做大,从而驱动租赁激发的内需。目前,我国有2.7亿人租房居住,未来将增至3亿人,这是增量住房需求的主体。若这3亿人实现长租(目前平均租期仅8个月左右),不管是房屋“适租化”改造,还是租客安定下来后驱动的生活消费,“先租后买”的住房消费,这个体量是巨大的。若施以重税,则会抑制这个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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