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9 16:11:41 股吧网页版
交易商协会,出手!
来源:券商中国

  8月18日,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了《交易商协会对募集资金违规相关机构启动自律调查》的公告。

  交易商协会持续关注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严格要求发行主体合法合规使用资金,督促中介机构切实尽职履责。近日,交易商协会监测到,个别发行企业在设置了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情况下,混用、挪用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涉及多期债项、较大金额,相关资金监管行未有效履行募集资金监管职责。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规则》,交易商协会已对相关机构启动自律调查。

  今年1月,交易商协会曾表示,近期交易商协会在检查中发现个别发行人混用、挪用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资金监管银行不履职、形式履职问题较为突出,并呈现出一些共性特征。相关负责人强调,希望中介机构能够更加准确清晰地认识自身工作职责,避免“无知犯错”;对于培训通报的相关情况,各家机构应及时对标对表,加强内部核查和整改,确保债券募集资金使用依法合规。

  募集资金的用途一直是交易商协会所关注的。今年3月底,交易商协会发布了《典型违规情形专项提示(2025年第2期)》,介绍了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交易商协会表示,为满足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的正当资金需求、保障募集资金按照约定流向重点支持领域,目前银行间市场形成“发行文件明确约定资金用途-监管行监管资金流向-存续期多层次排查”的机制安排。近期,交易商协会查处了一批企业规避资金监管要求、监管行怠于履职的案件,同时,针对设立监管账户或专项账户的债务融资工具进一步明确了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要求。

  具体而言,有的资金监管行用款审核“形同虚设”。资金监管行对自身职责认知不足,审核企业划款指令时“不把关、走过场”。有的资金监管行对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不闻不问”。资金监管行未按照穿透原则监管募集资金使用,对划出监管账户的募集资金流向不跟踪、不关注。

  有的企业与资金监管行未签订或违规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未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或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资金监管行不承担对资金使用的审核职责。有的企业违规选任、变更资金监管行。企业选任不属于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的银行担任资金监管行,或变更资金监管行未及时披露。

  交易商协会表示,资金监管行是募集资金合规使用的一道“安全阀”,自律规则规定资金监管行由更了解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管理规范、具备资金监管业务能力的银行类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担任,企业不得按照亲疏关系任意选任非承销机构。同时监管行变更具有严肃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则要求履行披露义务,提前1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开立情况。企业应当加强制度学习、强化合规意识,选任符合条件的监管行、注重信息披露及时性,避免因违规操作招致不利后果。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