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记者8月19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丰富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问题,明确了具体操作办法。《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
《通知》规定,参加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一是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是出国(境)定居。四是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五是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六是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通知》明确,符合领取条件的参加人,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等渠道提出申请,也可以向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实参加人领取申请,并将核实结果及时上传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由信息平台通过申请渠道反馈给参加人。对于暂时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核实的,社保经办机构要求参加人提供相关材料予以核实。参加人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领取个人养老金。
核实通过的,信息平台将个人养老金账户变更为领取状态,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根据参加人选定的方式,按照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后,将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划转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核实不通过的,信息平台将原因通过申请渠道反馈参加人。
《通知》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要求,完成与信息平台的对接,做好领取个人养老金的管理工作。加强与医保、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可获取的跨业务、跨层级数据,优化经办系统功能,为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提供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