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备受外界关注的雷士商标侵权纠纷再掀波澜,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雷士”)近日宣布启用《补充授权承诺》《转授权书》等关联性授权书,作为新的证据证明山东雷士使用“NVC”“雷士”等系列雷士品牌商标合法有效,其中核心授权书,即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雷士”)出具的《补充授权承诺》,目前已顺利通过作为司法部批准成立的全国十三家部级司法鉴定专门机构之一的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组织的相关司法鉴定。
公开资料显示,雷士照明是我国知名民族品牌,由重庆籍企业家吴长江创立,从一家小作坊起家,迅速发展壮大,一度跻身全球照明行业前五名,于2010年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2022年,惠州雷士以“侵权”为由发起诉讼,要求山东雷士变更雷士字号、停止侵犯雷士商标权,由此发生“两个雷士”纷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先后裁定山东雷士使用“雷士”字号获得了惠州雷士明确授权,“雷士”企业字号纠纷从此尘埃落定,但雷士商标权纠纷仍延续至今。
山东雷士CEO李洪斌说,2024年10月31日,重庆玺升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玺升公司”)签署《转授权书》,依法将“雷士”“NVC”等注册商标转授权给山东雷士使用,授权使用期限三年,从2024年10月31日至2027年10月30日。重庆玺升公司依法拥有“雷士”“NVC”等注册商标使用权,其根据是惠州雷士2012年8月16日向重庆玺升公司出具的《补充授权承诺》。
这份《补充授权承诺》显示,惠州雷士特别授权重庆玺升公司及其合作伙伴投资组建“雷士”智讯(暂定名)公司,同意重庆玺升公司及其合作伙伴、新组建公司在存续期间使用“雷士”“NVC”字样和“雷士”“NVC”等注册商标。惠州雷士作出“补充授权并承诺”:重庆玺升公司及其合作伙伴、新组建公司可以转授权重庆玺升公司及其合作伙伴、新组建公司的合作伙伴(包括但不限于:经销商、生产商、进出口商等)在与重庆玺升公司及其合作伙伴、新组建公司合作期间使用“雷士”“NVC”字样和“雷士”“NVC”等注册商标。
惠州雷士还在《补充授权承诺》里声明:“本补充授权承诺,不可撤销,不可解除,长期有效。双方签署的任何书面文件与本补充授权承诺相冲突时,以本补充授权承诺为准。”
为回应外界对于《补充授权承诺》真实性的质疑,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受托组织了司法鉴定,并于2025年7月28日出具了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湘湖大司鉴【2025】文鉴字第437-1号、湘湖大司鉴【2025】文鉴字第437-2号)。这两份文件分别载明:《补充授权承诺》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印文与两份样本“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印文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补充授权承诺》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印文与其对应处打印字迹形成的先后顺序为先字后印。
“权威机构的司法鉴定结果表明,惠州雷士出具的《补充授权承诺》真实性确凿无疑。”李洪斌强调,这次公开的关联性授权书,只是山东雷士使用“NVC”“雷士”等系列注册商标合法有效的一个新证据。早在2012年8月,惠州雷士就向山东雷士出具《授权书》等系列授权文件,授权山东雷士有权在9类和11类商品上使用“雷士”“NVC”“光环境专家”“雷士NVC”等商标,享有20年商标使用权(2012-2032年),且该相关授权明确约定“不可撤销,不可解除,长期有效”。
相关法律文书显示,惠州雷士向山东雷士出具的《授权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先后获得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的支持确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24)鲁民终905号二审判决载明,“惠州雷士公司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推翻《授权书》或证明《授权书》已被撤销”;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6月13日作出(2025)最高法民申713号民事裁定,驳回惠州雷士的再审申请,同时载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采信《授权书》并无不当”,惠州雷士公司并不否认《授权书》加盖的惠州雷士公司公章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