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高于70% 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年
来源:财联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指出,商业银行应当综合考虑并购交易和并购贷款风险,审慎确定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确保并购资金中含有合理比例的权益性资金,防范高杠杆并购融资风险。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高于70%,权益性资金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30%。参股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高于60%,权益性资金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40%。控制型并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年,参股型并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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