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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0 19:02:00 股吧网页版
上海金融法院发布《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

  8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在上海金融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其发布《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这是上海金融法院建立“金融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年度发布机制”,相继围绕私募基金、债券、融资租赁纠纷发布法律风险防范报告后,连续第四年发布金融法律风险防范报告,是该院发挥司法之力防范金融风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又一重要举措。

  据悉,建院七年来,上海金融法院共受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2.3万余件。此次发布的《报告》分为证券市场情况分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基本情况、上海金融法院相关创新工作机制、纠纷类型及法律风险揭示、法律风险防范建议等五个部分,系统梳理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类型特点,揭示纠纷成因及法律风险,并为证券领域的法律风险防范提出对策建议。

  针对司法实务中常见法律争议,《报告》根据被诉侵权行为主体,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类型进行划分,主要涵盖五大类。

  一是上市公司或其他发行人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纠纷。主要包括涉财务信息虚假陈述等七方面类型。《报告》重点就虚假陈述行为重大性的认定标准、会计差错是否构成虚假陈述、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的关系、预测性信息的界定原则等争议问题进行分析阐述。

  二是内部人员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纠纷。主要涉诉行为包括控股股东或实控人组织、指使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信息等。其中,《报告》就董监高以未主动参与造假、不具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薪酬收益有限、内外部董事职责范围差异等抗辩理由进行风险提示,并明确董监高公开增持承诺的法律性质、责任构成和责任主体的司法认定原则。

  三是证券中介机构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纠纷。主要涉诉行为包括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对专业机构的意见未履行审慎核查义务等。《报告》明确中介机构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比例的连带责任。

  四是重大资产重组相对方及帮助造假者引发的纠纷。主要涉诉行为包括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提供不实信息等。《报告》重点提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提供不实信息,导致上市公司资产重大重组公告存在虚假陈述的,需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帮助造假者的责任承担以其明知发行人实施财务造假活动为前提,至于是否符合“明知”要件,可结合帮助造假者的客观具体行为综合分析认定。

  五是追偿权纠纷。《报告》提示,证券虚假陈述的相关责任主体即使未被投资者起诉,也存在被上市公司、其他发行主体或中介机构追偿的风险;上市公司赔付后怠于行使权利的,投服中心亦可提起股东代位诉讼进行追偿;中介机构承担虚假陈述赔偿责任外,还存在被提起违约之诉的法律风险。

  上海金融法院还发布了上海金融法院与上海证监局涉证券虚假陈述案例共10个,明确司法立场和执法尺度,强化市场规则预期,引导规范市场行为,持续净化资本市场生态。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单素华表示,上海金融法院将进一步完善金融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年度发布工作机制,持续做好金融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工作,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五个中心联动发展提供更强司法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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