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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0 22:31:20 股吧网页版
事关商业银行并购贷款 金融监管总局征求意见
来源:中国证券报

  8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商业银行优化并购贷款服务,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新质生产力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修订,形成《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要点速览:

  拓宽并购贷款适用范围,进一步允许并购贷款支持满足一定条件的参股型并购交易

  对开展控制型和参股型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设置差异化的展业资质要求

  优化贷款条件,进一步提高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延长贷款最长期限

  强调偿债能力评估,重点评估并购方偿债能力

  拓宽并购贷款适用范围

  在《指引》适用的控制型并购交易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并购贷款支持满足一定条件的参股型并购交易。《办法》提出,并购贷款用于支持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收购资产或者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实际控制、合并或者参股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或者资产。

  根据用途分为控制型并购贷款和参股型并购贷款:

  控制型并购贷款是指支持并购方用于获得目标企业或者资产控制权的贷款。

  已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的并购方,为维持或者增强控制权而受让或者认购目标企业股权的,可以申请控制型并购贷款。

  参股型并购贷款是指支持单一并购方用于参股目标企业,但未实现对目标企业控制的贷款,但单次取得目标企业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20%。

  单一并购方已持有目标企业20%及以上的股权,为进一步提升对目标企业持股比例,但未实现控制的,可以申请参股型并购贷款,但单次受让或者认购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

  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治理完善;

  具有从事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上年度监管评级良好,主要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500亿元,开展参股型并购贷款业务的,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1000亿元。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前,应当制定相应的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并向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备案。

  重点评估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办法》提到,商业银行应当在全面分析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及财务风险等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审慎评估并购贷款的风险,重点评估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同时关注并购后目标企业的发展前景、协同效应和经营效益,综合评估对并购贷款的影响。涉及跨境交易的,还应当分析国别风险、汇率风险和资金过境风险等。

  商业银行评估借款人偿债能力,应当综合考虑各项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盈利能力、资产质量状况、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量情况等。商业银行还应当分析评估借款人的非财务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公司治理、履约记录、生产装备和技术能力、产品和市场、行业特点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确保借款人具备良好的还款能力和意愿。

  商业银行应当综合考虑并购交易和并购贷款风险,审慎确定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确保并购资金中含有合理比例的权益性资金,防范高杠杆并购融资风险。

  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高于70%,权益性资金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30%。参股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高于60%,权益性资金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40%。

  控制型并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年,参股型并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年。

  此外,《办法》提到,并购贷款可以用于置换并购方先期支付的并购价款,但不得用于置换已获得的并购贷款。贷款办理时间与拟置换的并购交易价款支付完成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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