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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0 23:38:30 股吧网页版
上海金融法院:到2024年末共受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1.8万余件 财务造假案占比超三成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刘礼文 黄珏宸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刘礼文实习生黄珏宸)8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对外发布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到2024年末,上海金融法院共受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18040件,标的总额为76.46亿元。其中,涉财务信息类虚假陈述行为数量占比达1/3以上,具体包括收入造假、成本费用造假、现金流造假、滥用会计估计调节损益等。

  《报告》显示,被诉上市公司及其他发行主体数量累计达77家,涉及沪深主板、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银行间市场等多个市场板块。除上市公司或其他发行主体外,投资者起诉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中介机构、帮助造假者等被告的数量大幅增加。从投资者结构来看,投资者总数达26956名,其中自然人占99.74%,机构投资者仅占0.26%。

  就诉讼类型来看,多数投资者的诉请集中于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及印花税损失等。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还出现若干新类型争点,包括多层次资本市场不同板块的法律适用和损失核算问题;预测性信息的识别与“安全港”规则适用;帮助造假者的“明知”标准认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公开承诺的法律责任认定等。

  《报告》根据被诉侵权行为主体,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类型进行划分,主要涵盖以下五大类:

  一是上市公司或其他发行人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纠纷。主要包括七大类型,即涉财务信息虚假陈述,涉并购重组虚假陈述,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虚假陈述,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虚假陈述,涉重大合同、重大诉讼虚假陈述,涉预测性信息虚假陈述及其他类型。

  《报告》重点就虚假陈述行为重大性的认定标准、会计差错是否构成虚假陈述、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的关系、预测性信息的界定原则等争议问题进行分析阐述。

  二是内部人员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纠纷。主要涉诉行为包括:控股股东或实控人组织、指使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信息;董监高未勤勉尽责导致虚假陈述;董监高无合理理由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等。

  《报告》就董监高以未主动参与造假、不具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薪酬收益有限、内外部董事职责范围差异等抗辩理由进行风险提示,并明确董监高公开增持承诺的法律性质、责任构成和责任主体的司法认定原则。

  三是证券中介机构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纠纷。主要涉诉行为包括: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对专业机构的意见未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会计师事务所未遵守执业准则、规则,审计工作程序存在重大缺陷且未能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律师事务所对法律相关事项未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于异常情形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等。《报告》明确中介机构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比例的连带责任。

  四是重大资产重组相对方及帮助造假者引发的纠纷。主要涉诉行为包括: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提供不实信息;上市公司的供应商和销售客户提供虚假的交易合同、货物流转及应收应付款凭证;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虚假银行询证函回函、回单、对账单等。

  《报告》重点提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提供不实信息,导致上市公司资产重大重组公告存在虚假陈述的,需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帮助造假者的责任承担以其明知发行人实施财务造假活动为前提,至于是否符合“明知”要件,可结合帮助造假者的客观具体行为综合分析认定。

  五是追偿权纠纷。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承担证券欺诈赔偿责任后,向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追偿,或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依法代为追偿;上市公司依据委托合同向中介机构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中介机构先行赔付或承担虚假陈述连带赔偿责任后向上市公司、董监高等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追偿。

  《报告》提示,证券虚假陈述的相关责任主体即使未被投资者起诉,也存在被上市公司、其他发行主体或中介机构追偿的风险;上市公司赔付后怠于行使权利的,投服中心亦可提起股东代位诉讼进行追偿;中介机构承担虚假陈述赔偿责任外,还存在被提起违约之诉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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