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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06:30:40 股吧网页版
依法依规治理企业无序竞争
来源:人民日报

  市场是配置资源最有效率的形式,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持久动力。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强调“深入推进实施公平竞争政策,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消除各种市场壁垒,使各类资本机会平等、公平进入、有序竞争”。7月30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要求:“依法依规治理企业无序竞争。”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要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打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理顺企业价格竞争与企业经营效益的传导关系,更好发挥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作用,推动经济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为我国高质量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实践表明,越是市场竞争充分的领域和区域,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就越好,就越具有国际竞争力。只有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鼓励竞争,才能依靠市场发现商机、培育创新。同时,竞争是有规律、有底线的。如果越了界、过了头,引发低价无序竞争,不仅容易出现质量下降、服务缩水等现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拖累企业自身发展,也会让整个行业陷入低效甚至无益的“内卷式”竞争,影响行业的生态和未来,甚至会扭曲市场机制,阻碍国内大循环。近来,一些企业为了抢市场、扩规模,搞“一哄而上”拼价格,看似热闹的市场背后潜藏着企业过度竞争甚至滑向无序竞争的风险。必须加强治理,推动更好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治理企业无序竞争,必须强化法治思维,善用法治化治理手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发挥着稳预期、增信心、促发展的作用。应当看到,推动企业竞争从“无序”到“有序”,政府和企业都是责任人,必须通过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企业的利益关系。对于政府,法治能够防止其对微观主体活动的不当干预,有效规范政府行为。同时,政府在完善市场规则的基础上带头遵守市场规则,并着力矫正市场失灵、规范竞争秩序等,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使全国统一大市场成为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的大舞台。对于企业,法治能够划定清晰红线、厘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交易成本,在规范企业行为的同时帮助其对各种关系和行为作出判断和选择。这有利于防止“劣币驱逐良币”,保护企业创新动力和消费者合法权益,避免市场失灵带来的资源浪费。

  今年初,《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正式发布,明确提出“防止出台或实施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4月20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围绕遏制部分地区招商引资恶性竞争作出部署;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这些法律法规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企业竞争行为等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我们要在深刻把握市场规律的基础上,依法依规治理企业无序竞争,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

  建立健全常态化机制。建立健全常态化机制,既有助于持续强化法治保障,也有利于加强源头治理。相关部门可密切跟踪企业竞争活动,建立健全常态化的问题征集、核查、约谈、通报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企业的无序竞争行为,并引导企业实施合规竞争策略。行业组织可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并执行相关规则和标准,规范本行业经营者的竞争行为;同时,鼓励企业加大对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模式的创新投入,通过产业升级、开拓新的市场空间,让市场竞争朝着更加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以对竞争影响合理性为尺度,划定政府干预市场的边界,对拟订或现行产业政策可能或已产生的竞争影响进行评价,促进其向着最有利于竞争的方向制定、修改,从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此,要把相关制度规范落到实处,从制度层面统一政府行为尺度,进一步明确招商引资鼓励和禁止的具体行为,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推进重点行业产能治理,规范招标投标,加强对中标结果的公平性审查,加强招商引资信息披露。同时,加强利益相关方和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并发挥好市场监管部门的审查抽查机制作用,共同营造公平竞争、自由竞争、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引导企业提升产品品质,实现优质优价。

  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法律政策的部署和落实相互联系、彼此促进,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工作链条。依法依规治理企业无序竞争,需要市场监管、税务以及企业等不同主体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这离不开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为此,要充分发挥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创新政策等各类政策协同。同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民事审判衔接机制,统一执法程序和标准,优化工作流程,提升监管执法规范化水平,加快形成治理合力。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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