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周潇枭北京报道
8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起草的《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行为规则》)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1个月。
针对外界高度关注的强制促销、先涨价后降价、虚假满减、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搭售服务等互联网平台上的价格行为,在遵循现行的价格法、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上位法律的基础上,《行为规则》提出了细化的监管要求。
《行为规则》共七章30条,重点围绕“经营者自主定价”“经营者价格标示行为”“经营者价格竞争行为”“消费者价格权益保护”等内容,提出了细致的规范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平台经济领域涉及的经营者众多,其价格行为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行为规则》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保持监管制度的稳定性,进一步细化实化监管要求,构建透明、可预期的常态化价格监管机制,引导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不得强制商家降价促销
近期,部分互联网平台的“外卖大战”,强制要求相关餐饮商家加入并分担促销成本,否则就采取限制流量等举措,削弱了部分餐饮商家的利润。
《行为规则》明确指出,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合理制定价格。平台内经营者在不同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依法自主定价。平台经营者不得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取限制流量、屏蔽店铺、下架商品或者服务等措施,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对平台内经营者不合理的价格限制包括: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降价或者以让利、返现等方式进行促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在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高于在其他平台的价格;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开通自动跟价、自动降价或者类似系统等。
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和产业发展部处长于凤霞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行为规则》将“经营者自主定价”置于首要位置,鼓励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创新技术和商业模式,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惠及广大消费者,并合法获得利润,为平台经济创新发展打开空间。针对部分平台经营者通过限制流量等技术手段干预平台内经营者交易价格的问题,《行为规则》提出了禁止性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杨东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自主定价权是价格信号在市场竞争中有效反馈的核心,既要依法保护平台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也要保护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行为规则》根据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在实践层面依法保护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比如,电子商务法的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今年新修订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十五条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这些立法修法建议已经被吸纳在现行法律中,深刻体现出保护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明示补贴促销规则
《行为规则》第三章围绕“经营者价格标示行为”给出具体规范,包括明码标价、配送费、分时定价、附带服务费用、促销规则、竞价排名等。
比如,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以显著方式标示商品的运输或者寄递费用、配送方式、配送时间、支付方式等与价格有关的内容,包括其他不可避免的收费。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实施分时定价等动态定价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开动态定价规则,对影响价格的因素进行明确说明。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同时有偿提供搬运、安装、调试、延长保修期等附带服务的,应当在显著位置对附带服务进行明码标价。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部分平台令人眼花缭乱的“大促”规则,以及为了吸引流量的“虚假补贴”宣传,也将被纳入规范。
《行为规则》指出,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应当以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标明促销价格或者价格促销规则,并遵守以下规定:在页面显著位置公示促销规则、活动期限、适用范围等;真实标明折价、减价基准;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预付款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计算的具体办法。
《行为规则》指出,平台经营者应当公平公正开展补贴促销,不得虚假、夸大宣传补贴金额和力度。平台经营者开展补贴促销,应当在网站或者应用程序(APP)显著位置标示补贴及相关促销活动规则,明确补贴对象、补贴方式、参与条件、起止时间等信息。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决策咨询部研究员刘志成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行为规则》结合平台经济特点,重申了明码标价要求,特别强调要明确标示不同价格对应的商品特征、服务内容等相关信息;要求对差别定价、动态定价的定价规则予以公开,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针对平台经济领域广泛实施的价格促销行为,《行为规则》要求以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标明促销价格或者价格促销规则,防止出现虚构原价、优惠陷阱等乱象,防止促销变成“数字游戏”。《行为规则》还聚焦消费者知情权,对补贴、预估价格等作出了明确标示、预先告知等方面的规定。
于凤霞表示,针对平台经济领域复杂多样的“满减”“红包”“限时秒杀”等活动,《行为规则》提出了平台需要对补贴、促销规则进行公示的要求,以规则透明化遏制“虚假满减”“先涨后降”等行为。
促进平台经济良性竞争
《行为规则》第四章聚焦“经营者价格竞争行为”,对低价倾销、大数据杀熟、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行为进行规范。
《行为规则》指出,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平台经营者的商业模式系对用户长期免费的,且有利于推动创新进步、有利于提升经营者和消费者长远福利的,可以不认定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杨东表示,《行为规则》鼓励和支持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开展市场竞争,但明确违反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进行规制。《行为规则》禁止平台经营者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反内卷式竞争”条款保持一致。《行为规则》还提出了豁免条款,平台经营者的商业模式系对用户长期免费的,且有利于推动创新进步、有利于提升经营者和消费者长远福利的,可以不认定为违法。因此,平台经济领域一些长期免费提供的服务,不会受到影响。
《行为规则》指出,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费偏好、消费习惯等信息,运用数据和算法、平台规则等手段,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刘志成表示,越来越多的平台经营者通过算法制定价格,并收集消费者需求、偏好,供应商成本、库存等数据信息,结合大数据对价格进行动态调整。数据和技术为平台经营者动态、差别化定价提供了便利,但部分平台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实施了不公平的价格行为。价格行为是平台经营活动中的关键行为,也是实现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的关键环节。新形势下,通过建章立制来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势在必行,《行为规则》的出台正好填补了这一空白。
《行为规则》还明确指出,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采取自动续期、自动扣款方式收费的,每次扣款应当提前将扣款时间、金额及价格变化情况以显著方式提醒并通知用户,允许消费者随时取消自动续期、自动扣款。
于凤霞表示,《行为规则》明确要求,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如果提供免密支付服务、自动续费和自动扣款、搭售额外服务或商品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相关选项,并提供便捷的取消途径,可谓“小切口”推动“大治理”,致力于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平台免密支付与自动续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