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8 00:05:01 股吧网页版
热搜第一!14名“内鬼”被判刑!
来源:中国基金报

  【导读】侵犯华为芯片技术,14人被判刑

  中国基金报综合微博热搜、最高人民检察院官微、观察者网等

  侵犯华为芯片技术,14名离职技术人员被判刑!

  8月27日,“14名内鬼侵犯华为芯片技术被判刑”的词条冲上微博热搜榜首位,引发网友广泛关注。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微消息,最高检指导上海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尊湃侵犯华为海思芯片技术商业秘密案于7月28日判决,14名被告人十日内均未提起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据悉,该案中,被非法获取的技术信息估值达3.17亿元。

  据了解,海思公司系华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为于2011年启动Wi-Fi芯片研发项目,后由海思公司负责该项目,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进行长期自主研发,取得Wi-Fi芯片相应技术信息,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被告人张某原系海思公司射频芯片开发部门负责人,离职后创立尊湃公司,并在新公司成立前后,拉拢周某甲、刘某、周某乙、顾某等人加入,任命4人担任高管并负责相应技术部门。其间,张某等5人商议,决定研发与海思公司同类的Wi-Fi芯片。

  此后,为了缩短研发周期、迅速投入量产、加快吸引融资,经张某指示,周某甲等人以良好的薪资待遇、发展前景等为条件,继续招募海思公司员工高某、王某等7人加入尊湃公司。7人在离职前后应尊湃公司要求,自行或者勾结仍在海思公司任职的员工赵某、屠某,以截屏、抄录、微信传输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海思公司技术信息,用于尊湃公司芯片研发。

  2024年4月10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对张某等14人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向商业秘密权利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重点对涉案技术信息是否具备非公知性和同一性进行审查。

  据检察机关办案组介绍,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内鬼”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办案难度非常大。面对被告人当庭辩解,公诉人从证据、法理和情感三层递进式开展法庭教育,最终被告人均自愿认罪。

  7月2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和量刑建议,认定14名被告人均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其中,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周某甲、刘某、周某乙、顾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并处罚金120万元至150万元不等;高某、王某等9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并处罚金2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

  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商业秘密是现代经济社会中重要的知识产权,不仅关系到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安全,还关系到国家高质量发展。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以法治之力服务创新发展。

  此前报道:

  据观察者网此前报道,2020年底,窃密案首犯张琨(美国籍)拉拢其在华为海思的原下属刘某,随后又拉拢周某、周某和顾某某等人,形成Wi-Fi芯片核心高管团队,再由这些人对原华为产品端到端人员整编制挖角,涉及芯片的射频、SoC、数字、算法、解决方案、封装等各个环节,员工共近百人。

  2021年初,尊湃正式成立,对外称专注Wi-Fi 6芯片研发和生产,创业第一年海思前员工占比高达60%。这些海思前员工并非一次性加入尊湃,为了掩人耳目、里应外合,他们分批离职,多人在职华为期间,周末到尊湃工作;周某、周某和王某某,甚至白天在华为,晚上去尊湃。离职员工为了规避华为的竞业限制协议和其他风险,甚至改了名字。

  在这些无法见光的行为下,尊湃还连续多轮融资。2022年5月,尊湃获得10余家机构数亿元Pre-A轮融资。同年11月,该公司再获得Pre-A+轮投资。2023年1月,数家机构参投尊湃A轮融资。

  2023年底,在公安部指挥部署和江苏警方的大力配合下,上海警方成功侦破了尊湃侵犯华为芯片技术商业秘密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查扣存储侵权芯片技术的服务器7台,在侵权芯片投入量产前及时予以查处。经鉴定,这个窃密团伙的侵权芯片技术,有40个技术点与华为商业秘密的密点具有90%以上同一性,构成实质性相同,导致华为的商业秘密灭失。

  张琨的履历堪称国内半导体行业的“顶配”:北大本科、中科院微电子硕士、美国双硕士,曾在高通斩获最佳技术奖。该案中的刘某也曾是超级学霸,在考上北大后曾因沉迷游戏被劝退,复读后又考上清华,但最终面临法律的制裁。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