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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01:57:00 股吧网页版
全国第二部个人破产地方法规在厦门通过 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界面新闻

  据福建日报报道,8月26日,厦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条例》,在厦门经济特区居住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连续满五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进行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债务人有前述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单独或者合计对债务人持有到期债权总额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五倍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这是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之后全国第二部个人破产地方法规。《条例》率先将“保护”写入法规名称,旨在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和重新融入社会。

  《条例》建立了豁免财产制度和符合法定条件的余债免除制度,创设信用修复专章,打造分阶段信用修复路径。《条例》还建立破产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明确债务免除条件、财产申报及处分规则,创设诚信调查和鼓励清偿机制,加重破产欺诈法律后果,防范债务人恶意逃废债,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

  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成为“逃废债”的工具,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部级专委、《条例》专家起草组组长杜万华表示,《条例》聚焦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有权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条例》已经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个人资产无法清偿其债务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宣布其破产并核销债务的制度。通过对破产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确实无能力进行清偿的债务进行豁免,并确定破产申请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界面新闻记者查询发现,近年来,关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早在2018年10月24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作《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曾联合13个部门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逐渐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此外,江苏、浙江等省司法部门也在近年来积极基于现有民商事法,探索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依法清偿个人债务。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金融学讲席教授田轩在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带来了一份“尽快推进商自然人个人破产法立法工作”的建议。

  田轩表示,“我们的学术研究发现,那些了不起的独角兽企业的创业者、超级创业者,绝大多数都是‘连续创业者’,在第二次甚至第三、四次时才取得成功。创业是一个失败率非常高的事情,需要有一个学习的过程。如果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相当于创业失败一次,这一辈子翻不了身了。”

  田轩建议,尽快启动个人破产法立法程序,明确立法目标,以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商自然人为核心,为其提供债务豁免机制,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在配套制度建设方面,应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平台,整合信用数据,建立信用评级和修复机制。设立破产辅导与援助机制,为商自然人提供专业的破产咨询和辅导服务,确保其能够顺利进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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