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一批新规将要开始实施,哪些新规会影响你我的生活?
个人养老金满足六类条件之一即可领取
根据《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9月1日起,参加人达到六类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申请领取个人养老金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申请领取个人养老金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的;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此外,参加人死亡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
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贷款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印发的《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提出,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使用贷款经办机构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不含信用卡业务)中实际用于消费,且贷款经办机构可通过贷款发放账户等识别借款人相关消费交易信息的部分,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
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明确,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财政部、教育部将统筹考虑学龄人口变化、财力状况等因素,研究适时完善免费学前教育政策。西藏,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喀什、和田、阿克苏、克孜勒苏柯尔克孜四地州等地区在园儿童继续执行现行政策。
电动自行车使用塑料的总质量不应超过整车质量的5.5%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将正式实施。2025年9月1日起,不得生产、出厂不符合新国标要求、未依据新国标取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增加了“电动自行车使用塑料的总质量不应超过整车质量的5.5%”的要求;将使用铅酸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上限由55kg提升到63kg,增加续航里程及实用性;完善电池组、控制器、限速器的防篡改要求。新标准额外给予2025年8月31日及之前按照旧标准生产的车辆3个月的销售过渡期,允许销售至2025年11月30日;2025年12月1日之后,所有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均必须符合新标准规定。
厨房、卫生间、阳台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住房租赁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条例》明确,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相关规定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
对制造业等4个行业实施按月全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政策
根据《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自2025年9月起,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等4个行业实施按月全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政策。对其他行业按照一定条件和比例退还留抵税额。允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全额缴回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后,重新选择今后适用政策。
加强成品油流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将于2025年9月1日起实施。在备案管理和经营资格许可方面,《办法》明确,商务部负责制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操作指南,明确备案流程、备案材料、办理时限等;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广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手段,推进智慧加油站、成品油流通大数据管理体系建设,加快构建涵盖批发、仓储、零售等环节的动态监管体系,提升成品油流通领域数智化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以提升路网质量为重点
《农村公路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以提升路网质量为重点。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与国道、省道建设衔接协调,促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农村公路与沿线配套设施、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等一体化建设,统筹农业生产、乡村旅游等需求,促进农村公路建设与乡村产业发展有机融合。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
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旨在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标识办法》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主要包括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两种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
我国行政区划代码管理领域首个部门规章将施行
《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行政区划代码管理领域首个部门规章。《办法》明确,省级、地级、县级行政区划建制的行政区划代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确定,乡级行政区划建制的行政区划代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区划变更后,需要确定行政区划代码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