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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2 01:25:50 股吧网页版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与人才评价机制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李湛

  李湛上海社会科学院应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体制机制”,并作出全面部署。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改变生产关系中与新质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部分,在深化改革中破除阻碍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制度性堵点。要从探索科技创新体制机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属性出发,建立更加完善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同时,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评价、人才评价体系和成果转化制度等方面的基础制度设计。

  创新科技人才评价方式

  科技人才评价是激发人才活力、建设人才队伍的重要举措,有助于调动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构建科学、规范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能够引导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有所成,从而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高质量发展。

  一要深入推进科技人才评价体制机制改革,激发人才活力,催生创新成果,优化创新生态。

  二要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细化完善科技人才评价标准。依据不同领域、行业、层次科技人才的特点,制定差异化的评价标准,构建精细化的分类评价体系,并完善评价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三要加强科技人才科学精神、学术道德等方面的评价考核,对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强化代表性成果评价,注重成果数量与质量的协同评价及其影响和贡献度。将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完成情况、学术贡献与影响力、技术突破和产业贡献、共性关键技术开发服务等业绩和贡献,作为科技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探索开发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科技人才评价标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

  四要创新科技人才评价方式。根据科技人才创新活动类型的差异,实施分类评价。具体如下:对于承担国家重大攻关任务的人才,主要依据市场用户评价,采用个人与团队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对于基础研究类人才,主要采用同行评价,尤其是“小同行”评价,还可探索学术团体等第三方评价、国际同行评价等方式;对于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类人才,主要采用专家与市场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并引入用户与第三方的评价方式;对于社会公益研究类人才,采用社会化评价方式,注重用户、政府和社会的综合评价,也可采用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内部评价由用人单位学术委员会或评价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价,可结合民主评议,外部评价可通过委托专业科技人才服务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价,并结合用户满意度测评等方式进行。

  五要科学运用科技人才评价结果。坚持使用牵引原则,将评价结果作为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审、薪酬待遇、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促进人才评价与发现、培养、使用、激励等机制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人才评价的正向激励作用,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对评价结果优秀的人才,在各类人才称号申报、岗位晋升、项目立项申报、科研经费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和支持;对有发展潜力的人才,通过培训、任务牵引等方式加强培养,提升其能力和素质。强化结果导向,进一步完善成果奖励、项目奖励、特殊津贴相结合的优秀人才支持激励体系,引导各类优秀科技人才服务国家发展。

  六要加强科技人才评价保障工作。合理确定科技人才评价考核周期,建立健全人才评价专家数据库,加快科研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科技人才评价氛围。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从人才评价标准、评价方式、评用结合、用人单位责任及服务保障等方面创新突破,完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

  破解科技成果转化瓶颈

  科技成果评价是指对科研成果的工作质量、学术水平、实际应用和成熟程度等进行客观、具体、恰当的评价。其目的是明确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及其在学术和应用方面的价值和潜力。

  上海发展新质生产力应充分把握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契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和模式,着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藩篱,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

  目前,在成果保护水平、赋权规范程序、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转化责任豁免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障碍。需要运用系统思维,整体推进赋权机制改革,破解成果转化瓶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的原则,聚焦科技成果转化的“细绳子”堵点问题,注重改革举措的可操作性,统筹协调更多技术要素市场资源,汇聚更多专业力量,予以支撑保障。

  一是细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程序,激发科研人员成果转化动力。根据成果类型和科研人员意愿,赋予其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并明确权属比例、收益分配、行使规则、费用分担及专利维持费等事项。对于既有专利,科研人员可申请并与单位签订协议,在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权属变更;对于处于审查中的专利申请,科研人员可申请并与单位签订协议,由单位变更为与科研人员共同申请;对于新专利申请,科研人员可选择与单位共同申请,双方签订协议后共同办理。若科研人员不享有所有权,或成果不宜确权分割,所有权归单位所有,但单位应给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

  二是规范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管理机制,缓解科研人员对事后追责的担忧。完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将科技成果管理贯穿项目全周期,包括选题、立项、实施、验收及成果转移转化等环节。规范职务科技成果分割确权、长期使用权授予、成果定价、公开公示、协议签订、作价投资、收益分配等工作流程,确保流程科学合理、操作性强。根据不同成果转化方式,完善定价、转让、出资等流程,引导潜力成果作价入股,以“追求转化效率和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实现国有资产的高效利用与健康运营。

  建立成果披露机制,发布赋权范围及负面清单,确保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完善赋权公示程序,对于单位与科研人员混合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对权利归属、份额比例、具体权能等进行登记和公示;对于科研人员享有长期使用权的成果,明示权利范围、许可期限等,保障交易安全。

  构建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对参与赋权且没有非法牟利的工作人员,免予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职务科技成果赋权中的决策失误责任。实现科技、教育、审计、巡视等多部门联动,明晰决策豁免机制,有效缓解成果转让人员的顾虑,降低因担心追责而“被动规范”决策导致的机会成本。

  三是强化成果转化的应用导向,提升研发创新的内生动力。通过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让科研人员提前拥有产权,从而激发其创新和转化动力。优化科研评价体系,强化应用导向,提高成果转化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人才评价、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完善技术转移人才评价和职称评定制度。建立针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长效激励机制,例如,科研人员获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且不纳入总量基数。

  (本文为2024年度上海市软科学基金重点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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