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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2 09:10:40 股吧网页版
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欧阳剑环

  国家发展改革委9月1日消息,为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所称的信用主体,是指在“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公示失信信息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信用中国”网站提出申请,由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终止公示或移除失信信息的活动。

  办法明确,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主体方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最长公示期届满且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相关义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公示期限自失信信息公示之日起开始计算。

  其中,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

  在信用修复的办理方面,办法明确,信用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移出异常名录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信用主体,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一是达到最短公示期限;二是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所规定的义务;三是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四是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于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办法明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期间,重整企业或者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向“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最小必要原则,临时屏蔽违法失信信息,临时解除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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