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
“十四五”期间,中国用五年时间完成了竞争政策从理念宣示到制度成型的关键一跃。站在“十五五”门槛,国内“内卷式”竞争与国外“补贴—反补贴”冲突同步升温,竞争政策亟待从“有没有”迈向“强不强”“优不优”。
“十四五”奠基:竞争政策
法治保障体系系统性集成
随着竞争政策重要性日益凸显,2022年《反垄断法》首次修订,写入“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表述;新《反垄断法》条文形成后,国务院还出台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自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以来,全国累计审查政策措施近200万件,清理存量文件约500万件,其中约10万件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废止或修订,市场竞争秩序和营商环境持续向好。
公平竞争工作从整体改革到多点突破,铁路、能源、电信等具有自然垄断属性行业的竞争性改革同步推进。此外,中国相继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签署《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上海自贸试验区2024年开出了首张跨境数据“竞争合规证明”,为TikTok、Shein等企业应对欧盟《数字市场法》(DMA)提供“中国方案”……公平竞争工作从国内规则制定扩展至国际治理领域。
“十四五”镜像:高速增长
到高质量发展的三大挑战
1.“内卷式”竞争:可竞争空间不足的系统性根源
近期,“内卷式”竞争在光伏、新能源汽车等行业持续蔓延。“内卷式”竞争反映出一些规律性特点和经验:一是从国家利益角度来看,海外对华科技出口管制步步升级,若国内继续无序扩张低端产能,将错失窗口期。二是从创新角度来看,当技术路线尚处探索期,过度补贴易锁定低效路径,抑制颠覆式创新。三是从国内市场角度来看,缺乏创新的竞争与缺乏竞争的创新,都有可能加速市场结构趋于集中,孕育出“寡头”进一步遏制发展态势。
2.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错位”
2024年以来,国内AI赛道呈“百模大战”之势,多地政府竞相以“算力券”“落地奖”招引项目。表面风光之下,却是模型同质化、价格战愈演愈烈。更堪忧的是,地方政府比拼补贴政策,造成算力基础设施重复建设、高端GPU空置率高达40%,形成新一轮“政策洼地—资源错配”。产业政策能够在行业发展初期,迅速实现市场规模化,但也必须看到,规模领先不等于技术领先、市场领先。“吹尽狂沙始到金”,只有经过市场竞争的千淘万漉,行业内企业才能从长期竞争中脱颖而出,产业政策才能算是真正落地。
3.国际经贸规则“高墙”
欧盟《外国补贴条例》(FSR)2024年7月正式执行,首案即针对中国电动大巴补贴发起深度调查;美国《通胀削减法案》(IRA)将中国电池材料排除在补贴清单之外。除个别国家和地区的高要求外,CPTPP等国际规则还对国有企业施加了“三把锁”:首次将“国有企业”界定为“政府拥有50%以上股权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国企统计范围更宽;要求国企在采购、销售、投资时禁止交叉补贴、低价融资、行政垄断等“非商业援助”;国企须每年披露股权结构、政府注资、债务担保、税收优惠等信息,一旦认定造成“不利影响”,可启动争端解决并加征反制关税。
“十五五”的展望:以竞争
政策统领改革开放新议程
1.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从“影响”到“统领”
第一,进一步深化对竞争政策的规律性认识。竞争政策是将“尊重市场,竞争优先”作为根本原则和基本遵循的政策、法律的统称。在成熟市场经济体中,竞争政策对资源配置发挥着基础性、决定性作用,要求其他政策、立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须优先考虑市场的规律、竞争的规则。
第二,进一步发挥竞争政策的重要作用。“十五五”期间,竞争政策要在“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实现“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更加协调”目标基础上,使竞争政策进一步深度根植于国家经济体制的顶层设计。要明确竞争政策与产业、财政、投资、货币、贸易、消费、就业、区域等政策之间的协调关系和协调机制,并构建相应制度予以保障。
第三,进一步完善竞争政策的实施框架。具体到工作层面,一是要求产业规划、财政配套、重点投资等须附竞争影响评估报告。二是要求相关产业、财政政策必须制定成为法律性文件才能付诸实施,用制度的“长期性稳定性”对冲政策的“短期性阶段性”。三是完善相应考核机制,一方面要让有关人员对建设项目“终身负责”;另一方面也要让长期才能显著见效的项目,使有关负责人“长期受益”,避免地方出现“竭泽而渔”式主政。
2.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竞争法治激活创新
第一,要为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建立刚性约束。政府在产业规划过程中,应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将整治“三拍”干部与约束政府产业规划相结合,防止产业被“框死”,给不同技术路线、创新路径预留充足空间。
第二,要让竞争和价格机制在要素市场、重点领域更充分发挥作用。例如在资本市场估值体系方面,建立上市企业监管与竞争政策评估联动机制,对医药、芯片企业上市前接受政府补贴超过净利润30%的,要求披露补贴退出路径及市场竞争可持续性;投行须出具竞争合规专项核查意见。
第三,要为竞争理念和规则构建更完善法治保障体系。例如,探索“数据要素市场”竞争中性规则,对政府持有的公共数据实行“公平、无歧视”开放,防止国有平台借数据优势挤压民营创新。同时,政府要为企业提供明晰规则,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增强企业长远预期和确定性。
3.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变“客场”为“主场”
高水平对接CPTPP等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应认识到,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不等于各种条约、协定记载的文本。因为文本形成背后,有各种博弈与妥协,最终形成一定范围内的“公约数”。因此,要透过规则本文,看到背后的规律性理念、价值观和运行体系,高水平对接引领国际经贸规则话语和实践体系。
“十五五”时期,中国经济将从规模扩张转向质量竞争,只有把竞争政策置于宏观治理的核心位置,才能以国内市场的充分竞争孕育世界级企业,以对接高标准国际规则塑造开放型经济新优势。通过好的竞争政策,是让创新者赢得市场,而不是让补贴赢得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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