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新规出炉!9月5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原《办法》发布于2015年,在规范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我国保险市场持续快速发展,原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险市场发展和监管的要求。
综合来看,《办法》主要进行了五大方面调整,包括取消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类型限制、完善资本保证金存放形式、完善资本保证金管理要求等。
重新划定存放银行门槛
所谓资本保证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的,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的资金。
根据《办法》,保险公司应遵循“足额、安全、稳定”的原则提存资本保证金。保险公司应当选择两家(含)以上商业银行作为资本保证金的存放银行,且应当开立独立银行账户存放资本保证金。与此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将资本保证金存放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在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住所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省会城市的机构。
北京商报记者对比发现,与此前的要求相比,《办法》取消了资本保证金存放“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银行类型限制,但对存放银行的净资产要求从不低于200亿元提升至300亿元,且增加了多个风险监管指标要求,包括:上年末净资产不少于300亿元;上年末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与本公司不具有关联方关系。
谈及《办法》的调整,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原《办法》发布于2015年,随着我国保险市场持续快速发展,原《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险市场发展和监管的要求。同时,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关于修订<《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允许香港资银行、澳门资银行作为内地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需要修订原《办法》以满足该协议要求。
“近年来,我国银行机构资产规模持续增长,原《办法》存在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净资产规模要求偏低问题,此次修订提高了存放银行净资产规模要求,以有效筛选规模适当的银行。”前述有关负责人进一步分析。
简化报告材料要求
在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存放形式方面,《办法》提到,保险公司可以以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存单,或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其他形式存放资本保证金。相较于此前规定,《办法》增加“大额存单”存放形式,将“大额协议存款”调整为“协议存款”。
《办法》还要求,每笔资本保证金存款的金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或等额外币),而此前为1000万元(或等额外币)。首都经贸大学农村保险研究所副所长李文中对此分析,这一变化有助于减少小额资金碎片化存放,提高资本保证金的集中度和管理效率,同时也有利于监管部门进行统一监管。
此外,《办法》将资本保证金处置行为事后备案制调整为事后报告制,保险公司对资本保证金的开业或增资提存、到期在原存放银行续存、提前存入等处置行为,应在资本保证金存妥后1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事后报告,提交《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情况报告表》。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办法》适当简化了报告资料要求,主要是为了精简保险公司报送事项,优化报送方式,以降低其合规成本,并提高监管质效。
一直以来,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用途严格限定于公司清算时清偿债务,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稳定。谈及《办法》落地的影响,李文中表示,《办法》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存放银行门槛和风险监管指标提出了更高要求,从根本上保障了资本保证金的安全。事后备案制调整为事后报告制,简化了流程,降低了企业的合规成本。《办法》还取消了存放银行的类型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参与,扩大了保险公司的选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