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实习记者蔡欣佁记者王俊北京报道
数字经济快速扩张,流量、算法、人工智能模型参数等新型要素不断涌现,成为企业竞争的核心资源。竞争行为日益多样化,法律风险随之增加。有人借虚拟货币牟利,有人靠“傍名牌”攫取流量,还有企业直接复制他人成果,亟待法律红线守护公平竞争秩序。
9月8日上午,2025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9月8日至12日)正式启动,此次活动的主题是“统一大市场公平竞未来”。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其中,数字经济相关案例占比近半。
第三方游戏交易平台因“外挂”翻车
虚拟道具和游戏币在第三方平台上频繁流通,但并非所有交易都合法安全。郑州某公司经营一线上交易平台,向某知名游戏的用户提供道具、游戏币等虚拟财产交易服务。深圳某计算机公司作为该游戏的运营商,指控郑州某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用户权益及企业经济利益。同时,原告认为郑州某公司的做法给外挂、刷金、盗号等违法牟利行为创造条件,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网络游戏的价值定义由用户和运营商共同构建。账号里的游戏币是用户的虚拟财产,用户的确有权自行决定支配和使用。但是,运营商只能对用户合法取得的游戏币提供权益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户利用外挂等非法权益获得的相关利益不应得到保护。郑州某公司明知平台上可能存在非法打金行为,仍提供游戏币交易服务。广州互联网法院遂判令郑州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罚赔偿303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直播间的“李鬼”侵权
直播带货打得火热,品牌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问题却频频发生。知名手机品牌“华某”称,衢州市大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未获华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抖音制作发布大量带有“华某”商标及标识的短视频为直播导流。其直播间的样式与华某公司线下实体店高度相似,通过贴片、主播服装和产品摆放等方式销售其他品牌数码产品获取佣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裁定,虽然大某公司实际销售少量华某公司手机,但其对华某公司的商标使用已经远远超出正当适用范围,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另外,大某公司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认定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支持原告主张的110万元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AI特效“撞脸”也算抄袭
“抖某”手机APP的“变身漫画特效”凭借独特AI模型走红,成为其新型数字产品,但热度背后,原创模型也有被抄袭的风险。抖某公司发现,在其AI特效发布两个月后,亿某科公司在其运营的手机APP上线一款“少女漫画特效”,该特效形成的漫画形象、视频与抖某公司的特效在视觉效果上高度一致。抖某公司认为,亿某科公司抄袭变身漫画特效模型结构和参数,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抖某公司为研发变身漫画特效模型投入大量经营资源,变身漫画特效模型经过数据训练和调校后的参数与结构,构成其受保护的竞争利益。亿某科公司极可能直接使用了抖某公司的模型结构和参数,节省了大量研发成本,破坏了抖某公司通过数据训练和模型优化形成的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法认为,经营者通过数据训练、优化调校等方式所形成的人工智能模型参数与结构,能够为其带来创新优势和经营收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竞争利益。本案对规范人工智能行业发展、维护新兴领域市场竞争秩序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