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峰北京报道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近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
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制度。现行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施行以来,在推动经营主体有序退出、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法已不适应实践发展,迫切需要进行修改。
据新华社报道,草案充分总结现行企业破产法施行以来的实践经验,对反映较为集中的破产程序启动难、周期长,部分重要制度缺失,配套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深入研究论证并提出解决方案。
长期以来,很多公众和企业家将破产等同于道德和能力“污点”,社会对破产程序也存在偏见。企业破产法修订,表明破产并不可耻,是为了让诚信债务人轻装上阵重头再来,并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
破产是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
完善破产法律制度,首先要端正破产理念。
“2024年全国法院审结破产案件超过3万件,但在注销企业总数中仅占0.5%左右,已审结破产案件中重整、和解案件合计占比约为4.6%。”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钟山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无论从总量上还是结构上看,通过依法破产及时退出市场的规模都远未达到应有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在今年年初的一次研讨会上说,“在我没有退休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接触了不少人,许多人都怕沾上‘破产’,比如,有一个企业准备通过重整挽救,他的老总就说,在相关文书中能不能不要在‘重整’之前加上‘破产’二字,如果叫破产重整,以后我就没脸见人,很多人都会骂我‘败家’。”
“我们的破产制度不是要把企业或者危困市场主体搞破产,而是要对它们已经出现的‘破产’这一经济病进行救治。这就是破产法律制度要成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原因,也是鉴别我国营商环境好不好的重要标志。” 杜万华说。
需要端正破产理念的不只是面临破产问题的企业家,而是全社会。
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理事、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破产重组部副主任徐立佳指出,由于在商业交易中还存在着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欺骗误导等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在这种商业环境中,市场对于破产事件的反应就可能是,企业破产是经营者不诚信造成的,或者是经营者要继续不诚信的行为而脱身,这些认知,对经营者启动破产程序会造成严重的心理压力。
“因此,健全破产法制度,能够更好激励培育企业家精神。” 徐立佳说。
通过破产程序,能让一家企业起死回生,重新发挥价值。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无锡识凌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初资金链断裂,百余名员工集体仲裁主张职工债权,最终导致识凌科技经营全面停摆。
识凌科技是一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注于医疗物联网领域。法院考虑到企业核心价值在于“技术”,引导识凌科技先提出以预重整成功为前提的重整申请,在预重整期间成功招募到投资人,引进重整资金1000余万元。最终,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全额受偿,清结各类债权约5000万元。
针对破产程序启动难、周期长,经营主体适用积极性和参与度不高,一些规定较为原则,配套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修订草案进一步提高法律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涉及上百条的全面修改
据新华社报道,草案共16章216条,在现行企业破产法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160余条,对现行企业破产法作了比较全面的修改。
其中,不少修改都是为了更好更快启动破产程序,推动经营主体有序退出,优化资源配置。
破产案件相关的社会稳定、信用修复等问题,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推动解决。为此,草案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破产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部门牵头履行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责,统筹协调破产工作中有关行政事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时曾介绍,在破产司法实践中,为解决企业破产衍生的社会问题而形成了府院联动机制。早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下发通知要求建立“府院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据不完全统计,80%以上的破产案件涉及当地党政部门联动处置。
汤维建指出,现行的府院联动机制还仅仅是一个制度性框架,缺乏确定的抓手,应该设立破产行政配套机制的落地载体和运作枢纽,并明确其职能范围。
草案完善了小微企业、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等特殊类型企业破产制度。
为提升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成本,修订草案增设专章,对小型微型企业破产程序作出特别规定。其中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权人人数较少的小型微型企业破产案件,一般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根据金融机构破产实践需要,草案增设专章明确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适用及范围、申请的条件和主体、案件管辖等,对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与破产程序的衔接、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等作出规定。
在完善上市公司破产方面,草案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涉及上市公司重整的申请、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等程序前,应当听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意见;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代表投资者申报债权和上市公司重整期间信息披露要求。
不袒护假破产真逃债
破产法保护诚实守信而不幸丧失偿债能力的债务人,不袒护假破产、真逃债的恶意债务人。
据新华社报道,针对实践中破产申请和受理程序中的突出问题,草案对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后至法院作出裁定前防止债务人财产贬值或被恶意转移的临时措施作了规定,强化债务人有关人员在破产程序中的义务,明确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中止执行程序的范围。
“困境企业重整经营中,更需要激发企业家的管理才能,为企业的经营发展改革脱困建言献策,无论困境企业最终的命运如何,是原企业主出局还是保留一部分参与权利,至少应当认为重整期间经营过渡期内,重要的是激发原企业主管理才能。” 徐立佳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为有效防范企业和连带个人债务人借破产逃废债,草案作了较为周密的规则和程序设计,包括严格纳入条件,债务人接受全方位全过程监督,为债务人行为设限,规定破产前债务人部分行为可撤销或者无效并确立追回权制度,积极适用重整程序,规定监督考察期及义务,还规定恶意债务人不予免除债务,部分债务不因破产而免除等。
草案围绕完善债务人财产处置及破产财产分配有关制度作出一系列规定:一是细化完善破产撤销权的规定,按照行为性质予以分类;二是明确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重大财产处分行为的决定权;三是完善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将人身损害赔偿债权、消费者维持生活需要的商品或者服务债权置于第一、第二清偿顺位,增加劣后债权制度。
此外,草案修改的内容还包括健全管理人制度,优化重整相关制度,增加合并破产制度以及完善跨国破产司法合作制度等。同时,草案还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和解、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完善,对部分条款及文字作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