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草案对社会各界反映较为集中的破产程序启动难、周期长,部分重要制度缺失,配套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深入研究论证并提出解决方案。
现行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施行以来,在推动经营主体有序退出、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法现在已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迫切需要修订。
修订企业破产法的迫切性,来自内外两个方面的共同要求。一方面,在运营过程中,有大量企业需要通过破产进行自救和他救,也需要通过破产来尽快出清,在法律程序下摆脱负担继续上阵;另一方面,现行企业破产法不能完全顺应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关于“办理破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的发展要求。企业破产,是世界银行全新的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中的10项一级指标之一。
也就是说,对营商环境的评估,不仅要看经营主体增加了多少,还要看退出机制是否健全,“进”和“出”是同样重要的评估指标。
提交审议的草案共16章216条,在现行企业破产法12章136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160余条。这是对现行法律作了比较全面的修改,是企业破产法全方位的提升;同时,草案还完善了特殊类型企业破产制度,更有针对性地解决企业破产中的重点难题,进一步补齐退出机制短板。
其一,增设对小微企业破产的规定。
小微企业数量庞大,但现行企业破产法缺乏针对小微企业破产中面临特殊问题的解决方案,不能满足快速出清无生命力的小微企业和拯救有生命力的小微企业的现实需要。为此,草案基于提升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成本的原则要求,增设专章对小微企业破产作出特别规定。
小微企业虽然规模较小,但也是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建立起来的经营主体。小微企业之所以较少走破产程序,很大原因是出于成本方面的考虑。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和破产过程中的实际支出成本。同时也需要考虑走破产程序带来的“边际效益”是否与成本相匹配。
在“边际效益”方面,由于过去缺乏适合小微企业的重整模式,使得小微企业的重整可能性极低。这些都是企业破产法修订中需要考虑的重要方面。
其二,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建设。
金融机构破产难,其中的重要原因是金融机构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程度深,涉众性和风险外溢性高,由此导致金融机构能“立”能“退”不能“破”的固有思维方式。一旦金融机构经营出了问题,多数情况下也是“政策性解决”,通过破产程序解决的案例比较少见。
草案在上述方面有所突破。草案根据金融机构破产实践需要,增设了专章以明确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适用范围、申请的条件和主体、案件管辖等,对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与破产程序的衔接、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等也作出了规定。
其三,正确认识国有企业破产问题。
从现有信息上看,虽然草案中未对国有企业破产作出新的规定,但国有企业破产难仍然是企业破产领域的一大难点。从一定程度上说,这也属于破产法应该加强规范的特殊类型企业。
国有企业破产难,其中的原因包括:地方政府不希望看到国企破产,担心影响社会稳定和招商引资;国有企业担心人员安置和追究国有资产流失责任等。
于是就会采取一些措施避免破产,包括将困难企业“重组”到具有活力和发展前景的系统内企业等。其实,规避破产是权宜之计而非长远之策。
对此,应当加大对破产制度和企业破产法的宣传普及,引导地方政府、企业正确认识破产是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正常现象,是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是企业退出市场的一种渠道。这也应该成为修订后企业破产法在“破产文化”上倡导的方面。
总之,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制度建设是一个不断深化和完善的过程,既要着眼于“面”,更要着力于“点”,草案完善特殊类型企业破产制度是以点带面,有利于补齐退出机制短板。